我表明态度:
我不支持因为低龄儿童触碰到成人,没有造成“污秽”“损伤”等情况下,对成人道歉。
这个观点,类似德国和法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德国认为6岁以下孩童的噪音,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你不得要求他们不发出噪音
法国要求在90分贝以下就行了。(你理解为尖叫那种不行……)
同样,未成年人,尤其是6岁以下,他们是没有能力分辨很多情况的
你用成年人的要求去要求他们,显然是不对的。
除非他们把饮料撒在你身上,或者是撞到你,导致你受到了轻微伤,或者更低一些,比如淤青,产生疼痛,等情况。
你可以要求他们道歉。
但如果只是触碰,我并不认为需要道歉。
这应当是社会对儿童的宽容,是文明的一部分。
什么叫文明?
童权>女权,人权>宠权
我国这块现在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