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郭德纲事件处罚通报#,此前似乎说的是“未经报批”的问题,但从最终通报来看,本案定性不是单纯的程序违规,而是演出内容本身触碰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通报认定,举办单位江苏籽迪芮呈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武汉中南剧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第二十五条明确列出营业性演出不得有的十类情形,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是第(五)项“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抗战歌曲承载着中华民族的集体记忆与民族情感,歪曲篡改此类作品,属于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本案中,演出举办方和剧场方均未及时制止违规内容,因此一并被罚。
第十六条则涉及演出报批程序——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须提交节目及其视听资料,演出内容变更应重新报批,擅自变更同样违规。这个应该是之前大家讨论的未经审批问题。
依据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有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举办单位违法所得48687.4元,罚款486874元,恰好是违法所得的10倍。
而依据第四十四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同样面临处罚。
剧场管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1万元。
最后我想说,这个案件也提示:
第一,营业性演出有明确的内容红线。不是所有内容都能上台,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明确被禁。
第二,举办方和场地方都有监管责任。发现违规内容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不作为也要担责。
第三,违法成本高昂。罚款按违法所得8至10倍计算,违法所得越高罚款越重。
第四,抗战歌曲受法律保护。艺术创作有自由,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抗战记忆不容戏说,民族情感不容亵渎。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