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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05 11:03 微博认证:娱乐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坚称无罪#贵州威宁这起悲剧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但当事人吴先生仍然坚持自己无罪,已经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律边界引发全网激烈讨论。

事件经过

36岁的吴先生原本是一名教师,和余女士离婚后又和好同居,两人育有一名当时仅1岁多的幼子。
2023年8月,二人因为孩子哭闹发生争执,余女士抱着孩子走到附近水窖,扬言要带着孩子一起轻生。吴先生赶到现场劝阻,双方在水窖口僵持长达7小时,期间他尝试联系女方家人前来劝导,未果。
凌晨5点左右,吴先生短暂离开水窖回家,仅仅十多分钟后折返,发现前妻和幼子已经落入水窖。他立刻呼救、打捞送医,但母子二人最终抢救无效溺水身亡。案发后吴先生被刑事拘留15个月。

一审、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吴先生明知前妻有携子轻生的想法,能够预见死亡风险,却轻信可以避免,未采取足够有效的防范措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余女士自杀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吴先生有长时间劝阻、事后积极施救、自首等情节,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女方家属原本索赔92万余元,法院酌情判决吴先生赔偿10万元。

吴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近期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先生依旧坚称无罪,核心争议在于一条短信证据。他表示当时曾给父亲发短信,称前妻听到一句道歉就愿意回家,自己才短暂离开;但该证据未被采信,他将继续申请再审。

律师核心解读

1. 该案的争议焦点:先行行为带来的救助义务。当一方明确表露轻生、并且携带婴幼儿处于危险场地时,在场人产生法定救助义务,不能随意离开。尤其是作为孩子父亲,对幼童本身负有监护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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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区分边界:不是只要对方自杀,在场人就一定构成犯罪。关键看当事人是否已经预见重大生命危险、有没有履行合理的阻止、求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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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无罪:判决书已经认定罪名成立,只是情节轻微不判刑,民事赔偿责任依然需要履行。再审是当事人法定的维权途径,但再审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网友热议

🔴劝了整整7小时,身心早已透支,短暂离开十几分钟就要担刑责,这个判决太重了。
🟡孩子才一岁多,父亲明知对方要带孩子轻生,就不能离开,婴幼儿没有自救能力。
🟢免刑不等于无罪,这个案子最重要的警示:面对轻生人员尤其是带着幼儿的情况,不能轻易离开,优先报警求助。
🟣悲剧没有赢家,两条生命逝去,两个家庭破碎,实在令人痛心。

危机情况提醒

✅遇到他人扬言轻生,尤其身边有婴幼儿,优先拨打110、120,持续联系亲属到场,尽量不要独自对峙或者独自离开。
✅不要单独长时间劝说情绪极度激动人员,及时求助专业救援力量。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