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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被判过失致死#

前妻携幼子溺亡,男子一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虽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赔偿10万。

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据红星新闻报道,现年36岁的吴先生,于2021年8月与前妻余女士登记结婚,又于次年1月生育儿子小吴,并于2023年3月与前妻登记离婚,数日后又和好并同居。

2023年8月5日晚8时许,吴先生带儿子回到父母家中,后因儿子哭闹被前妻辱骂,两人随后便发生争执与抓打。

后其前妻抱着儿子向其父母家的水窖走去,并扬言要带着儿子自杀,吴先生遂进行劝阻。

期间,吴先生给前妻父亲打电话,想让其来劝导女儿但遭拒,后拉拽前妻回家未成功。

两人僵持约2小时。

次日凌晨0至5时许,吴先生前妻抱着儿子,坐在水窖口的井盖上,继续与吴先生保持僵持。

期间,吴先生几次往返于家里和水窖处,在其离开期间,其前妻将水窖盖子移开,后吴先生在返回水窖发现后进行劝阻,但其前妻仍抱着儿子坐在移开的井盖上与其僵持。

这期间,吴先生父亲拨打电话,想请余某到场劝解女儿但未果。

凌晨5时许,吴先生离开水窖回到家中,停留10多分钟后返回水窖,发现其前妻和儿子已溺入水窖,并于当日8时许不治身亡。

从案件描述中,我们可以明确知晓,在其前妻带着儿子溺亡之前,吴先生曾进行过多次劝阻。

但法院却认为,在其前妻产生轻生念头,并明确表示要抱着儿子跳水窖自杀时,吴先生就已经可以预见两人可能发生溺亡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阻止,最终导致两人跳水窖自杀溺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不过,鉴于余女士为成年人,其与儿子的死亡结果,均由其自杀行为直接导致,而吴先生又有劝阻自杀的行为,且在事后进行施救,并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于今年6月17日作出一审宣判:吴先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但需一次性赔偿其前妻父母10万元。

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其称已委托律师,准备申请再审。

而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一份关键的短信证据。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