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游劝荣院长
请求省高院院长挂牌督办、提级审查纠错申请书
申请人:张人强,男,1967年03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4196703053616
联系电话:13507157872,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道办事处长堤街938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游劝荣院长履行全省法院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对(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20号、(2017)鄂01民终3596号系列案件挂牌专项督察督办;
2. 核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执行本案存在的实体裁判错误、严重程序违法;
3. 本案历时十余年,基层、中院多次自查均未能纠错,且再审审查阶段存在偏袒国资企业情形,请求省高院直接提审本案,不再发回武汉两级法院复查,消除自我纠错弊端;
4. 同步核查汤莉莉、余小乔、侯立平、卫逊敏等多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不作为线索;向申请人出具正式书面督办审查意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人强(一审原告)与武汉市江岸区房地产公司房屋优先承租权纠纷全部诉讼历程:
1. 江岸区法院:(2012)鄂江岸民初字00823号民事判决
2. 江岸区法院重审:(2014)鄂江岸民初字00820号民事判决
3. 武汉中院二审生效裁判:(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
4. 省高院首次再审审查:(2014)鄂民申字第00143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5. 衍生诉讼一审:(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69号;二审(2017)鄂01民终3596号;
6. 二次再审审查(2018)鄂民申1066号再次驳回。
自2011年纠纷发生至今,申请人持续申诉、维权十余年,穷尽基层、中院、省高院全部内部救济渠道,但生效裁判错误始终未纠正,核心违法事实如下:
一、实体法律适用根本性错误,剥夺原告法定优先承租权
依据原《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三十条及公有房屋租赁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作为实际承租人,在第三方租约被确认无效后,依法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但武汉两级法院后序裁判凭空否定该法定权利,裁判逻辑违背现行法律,存在明显枉法裁判情形。
二、多轮审理程序大面积违法
7. 一审更换法官未告知、不处理回避申请;
8. 二审合议庭人员无故缺席、庭长违规参与庭审,回避诉求不记录、不答复;
9. 执行部门拒不落实生效判决,人为制造诉讼循环,加重当事人诉累。
三、省高院两次再审审查存在履职不作为
(2014)鄂民申字第00143号承办人杨艳、彭晓辉、李立勇;(2018)鄂民申1066号承办人卫逊敏、袁正英、李承,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调取江岸区房地产公司全部租赁、产权变更档案,承办法官拒不依职权调取,且明确以“对方系区属国资企业,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纠正下级错误裁判,存在行政干预司法、偏袒一方当事人情形。
目前江岸区法院组织信访听证会,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担心案件长期在武汉两级法院内部循环自查,缺乏外部中立监督,会固化原有错误裁判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10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辖区最高审判监督机关,有权对下级错误生效裁判提审或指令再审。
本案时间跨度久、矛盾突出、两级法院多轮复查均未能纠错,继续交由原审法院复查无法保障公正。恳请院长启动挂牌督办程序,由省高院直接提级审查,查清全案事实,纠正多年积错,维护申请人合法民事权利与司法公信力。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按手印):张人强
2026年07月24日
附件:全套一、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回避申请、执行记录、历年信访邮寄凭证、法官违法线索举报材料、听证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