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在是很尊重劳动者离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结算协议。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即认定其有效,如果劳动者在结算确认单里写了“以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离职原因,经本人核对全部属实,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与公司无任何争议纠纷”,那如果嗣后劳动者再主张自己的工资等权利,法院会认为,既然你已承诺无争议,再行起诉就有违诚信,因此不予支持。
所以,劳动者签署前务必确认所有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款项已核算清楚、全额支付。一旦签字,可能意味着放弃了追索权利。若主张签署存在胁迫等情形,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难以采信。
当然,虽然签署“无争议”离职协议通常意味着放弃追索权利,但法律确实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除了上面说的劳动者必须举证的欺诈、胁迫外,还有涉及法定强制性权益,不可约定放弃,典型的就是工伤,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属于法定强制性权益,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自愿放弃”的格式条款免除其法定赔偿责任。当然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若离职协议仅作概括性表述,如“所有费用已结清”,但未列明各项的项目名称以及费用的具体核算明细,且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实际支付完毕,劳动者仍可就实际应得而少付的款项(如未核算清楚的加班费)主张权利。
所以对劳动者而言,签署协议前自己要看清楚,一旦签了,反悔很难。而对用人单位而言,那就肯定要起草协议的,并且详细列一下项目以及费用,最后还要加兜底条款。以及,协议里也要有"双方兹共同确认,本协议的订立及履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等任何影响协议效力的法定事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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