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看到这个声明前,我并没有关注到这个事件。不过声明里披露的侵权形式还挺常见的,值得拿出来普普法。
#金晨方辟谣出国生子#
声明披露了一个细节:各大平台几乎同一时间涌现出大量内容相似的“营销黑稿”,经查系某主体通过创建群聊、分发统一素材、有偿雇用网络用户批量发布。
最近我在告黑案件巡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了这样的情形。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先说建群、分发素材的组织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也就是说,组织者即使自己没有亲自发帖,但是建了群、发了素材、指使他人扩散,同样涉嫌构成诽谤罪。
再说花钱雇佣他人的出资方。
出钱雇人散布谣言,与受雇的“水军”构成共同犯罪。
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而收钱转发的“水军”参与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虽然这种情形多能触发刑事责任,但目前的难点可能还是在于找到始发者以及公安对该种类案件的关注程度。
#律师说法#
*声明:本分析仅基于网络公开信息,发布时与涉事各方无委托关系,不收取任何一方费用,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和对任何主体的商业评价,详见账号置顶说明。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