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豪杰
26-08-28 20:40

当法院成为"被执行人"
——长沙法拍别墅案的司法公信力之问

苏女士至今仍无家可归。
2024年10月,她以596.27万元竞得长沙市望城区一套法拍别墅。拍卖公告白纸黑字写着"精装",无任何瑕疵提示。2025年1月20日收房,她看到的是——中央空调没了,实木地板没了,灯具没了,暖通设备没了,墙面被撕毁,吊顶裸露着龙骨和电线,厨卫设备整体消失,"连马桶都被挖走了,整个房屋支离破碎"。经统计,损坏与拆除合计266处,其中损坏149处、拆除117处。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买卖纠纷。卖方是望城区法院。司法拍卖的卖家是国家强制力机关。
2026年6月23日,长沙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望城区法院拍卖公告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撤销拍卖成交裁定,责令该院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返还购房款。然而,截至8月26日,终审裁定生效已逾两月,苏女士未收到任何款项。望城区法院的解释是——"钱已经分配给债权人了","案件并没有终止执行,一直处于执行状态"。
"钱已经分配给债权人了"——这句话值得玩味。
长沙中院的终审裁定明确载明,返还购房款的主体是望城区法院,而非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生效裁定并未设置"先向债权人执行回转、再退还买受人"的前置条件。换言之,望城区法院自己就是这笔退款的第一责任人。把"钱已分配给债权人"当作不退款的理由,等于说:我先把你的钱给了别人,所以现在没钱还你。
这笔账,算得清吗?
纵观近年来类似案例,法拍房交付时遭毁损并非孤例。2025年,广西南宁江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执行人拆除法拍房中央空调的案件,法院经讨论后允许买受人撤拍,并将房屋重新上拍。广东揭西县法院对恶意毁损法拍房的被执行人妻子沈某处以5万元罚款。福建福安法院对故意毁损拍卖房产附属装修物的被执行人罗某华罚款5000元。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在一起"精装变毛坯"的案件中引入"撤销拍卖"路径,该案作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成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与买受人达成和解。
这些案例说明,司法系统并非没有应对此类问题的工具——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拍卖,工具箱里样样都有。
但长沙这起案件暴露的问题更深:司法拍卖的风险,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苏女士的遭遇,至少揭示了三重失守——
第一重失守:拍卖前的审查失职。
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标注"精装",却未对房屋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勘查。苏女士多次要求看房,法院以"已与被执行人充分沟通,不会出现问题"为由拒绝。司法拍卖不是普通电商交易,法院既是拍卖的组织者,也是标的物的保管者和信息披露者。"已与被执行人充分沟通"——这句话的说服力,在266处毁损面前,碎得比那些被撬掉的地板还彻底。
第二重失守:拍卖中的监管失位。
2024年11月28日,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从裁定之日至2025年1月20日交房,近两个月时间。法院知道被执行人在屋内居住,也知道延期腾房。在此期间,266处设施被逐一拆毁——这不是一夜之间能完成的事。监控在哪里?巡查在哪里?查封后的保管义务在哪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撤销拍卖(该条同时规定"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本案显然不属例外情形)。但法律要求法院对查封财产妥善保管,有些法院的"保管",就是把钥匙交给被执行人,然后祈祷他手下留情。
第三重失守也是最致命的:执行后的责任逃避。
终审裁定生效已逾两月,法院以"钱已分掉"为由拒绝退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司法拍卖应以完整交付结束,而非拍卖成交结束。法理再清晰,也架不住执行环节的"拖"字诀。
苏女士坦言:"出于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才参与竞拍。这份信任,是司法拍卖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石。当法院自己成为"不诚信的卖家",当生效判决在法院自己身上"执行难",这块基石就在开裂。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靠的是一份份生效判决的切实履行。判决别人容易,判决自己难。但恰恰是"判决自己"的时候,才最见一个系统的底色。生效判决如果在自己人身上都能沦为一纸空文,那它凭什么要求别人敬畏?
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纠错纠偏,更在于落地兑现。长沙中院的终审裁定已经完成了法律层面的纠错,但苏女士至今没有拿到钱。司法拍卖不能只让民众承担风险——风险可以共担,但不能让守法者独自承受全部代价。
望城区法院说"案件并没有终止执行,一直处于执行状态"。但愿这个"执行状态",不会成为无限期拖延的代名词。司法公信力不该卡在执行环节——尤其是,不能卡在法院自己执行自己的环节。
毕竟,一个连自己作出的裁定都兑现不了的法院,让民众如何相信它兑现别人的判决?(图片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真实记录生活##我在人间说故事[超话]# http://t.cn/AXpBTyO3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