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陈枫
26-08-23 14:13

关于启动离境税、弃籍税立法调研,筑牢国内资产安全屏障、税收反哺民生的紧急建议书

致:全国人大法工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司法部各位主管领导:
近年来,部分高净值人群借助国籍注销、境外移民、离岸架构、地下钱庄等多种渠道,将长期依托国内政策红利、市场机遇积累的巨额资产大规模向海外转移,不仅造成国内财富流失、税源流失,拉大收入分配差距,还对我国经济安全、财税安全、共同富裕推进带来长期隐患。参考全球数十个国家通行的离境税、弃籍税成熟征管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我特此建议启动相关立法研究,科学设立本土化离境税、弃籍税制度。该制度绝非针对正常出国求学、外派务工、合规跨境投资的普通民众,核心目的在于遏制无序资产外流,征收税款专项用于民生保障建设,兼具国家安全价值与普惠民生效益,长远利国利民。现就现实隐患、制度设计建议、配套落地举措,汇报如下:

一、当前资产无序外流带来多重治理隐患

1. 国民财富大规模流失,损害国家长期发展根基
部分人士在国内完成财富积累后,通过注销国籍、变更税务居民身份、海外信托嵌套等方式,无偿带走大量不动产、企业股权、金融资产,多年形成的经济发展成果大量外流。这类资产脱离国内经济循环,减少国内投资、就业、税收体量,削弱地方财政造血能力,长期不利于区域均衡发展与经济内循环稳固。
2. 现有监管存在制度短板,跨境避税漏洞难以彻底封堵
目前我国依靠外汇管制、反洗钱、离岸信托个税新规、CRS涉税信息交换等方式管控跨境资金,但多属于事中、事后管控。在居民注销国籍、长期移居海外、转变税务居民身份的关键节点,缺少前置性资产清算与税收调节机制。部分主体利用身份变更,规避资本利得税、财产相关税收,造成明显税收不公。
3. 加剧贫富失衡,不利于共同富裕战略推进
少数人独享国内发展红利,完成财富积累后离场避险、资产海外安置,普通民众承担公共建设、社会保障的财税压力,权责不对等,容易弱化大众社会公平感知,不利于社会稳定与民生事业稳步推进。
4. 正常跨境出行与恶意资产离场缺乏区分机制
合规的留学、外派工作、跨国商务、海外养老等合理离境需求本应充分保障,但现行规则难以区分“短期合理出境”与“彻底切断国内税务义务、批量转移资产”的行为,缺少税收杠杆进行差异化调节。

二、税制设立核心原则(杜绝误伤普通民众,坚守中立普惠定位)

1. 非针对性原则:制度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税务居民,不针对特定群体、特定行业。普通百姓短期出国旅游、留学、工作探亲、外派履职、正常海外就医,设置免征额度、递延缴税机制,完全不受影响。
2. 分级累进原则:按照资产规模设置阶梯税率,小额资产免征、中等资产低税率、大额跨境转移资产适用高档位税率,精准调节大额资产外流行为,兼顾公平。
3. 专款专用原则:离境税、弃籍税全部纳入财政专项民生账户,定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医疗普惠、义务教育配套、养老保障、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取之于社会发展红利,用之于全体民众。
4. 清算前置原则:完成资产核查、税款清缴、过往涉税事项办结,方可办理国籍注销、长期税务居民身份变更手续,从源头堵住避税漏洞。
5. 国际接轨原则:参考美、加、德、日等国“资产视同出售”核算模式,结合我国个税、财产登记制度,避免双重征税,兼顾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

三、具体立法与征管落地建议

(一)加快顶层立法调研,完善法律法规依据

1. 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弃籍税、居民大额资产离境税纳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调研范畴,出台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居民个人放弃中国国籍、长期定居海外转为非税务居民,名下境内外资产做公允估值,视同完成资产处置,核算资产增值收益依法征税。
2. 区分两大适用场景:一是弃籍税,适用于申请注销中国国籍人员;二是大额资产离境税,适用于短期内转移巨额资产、长期移居境外、终止国内税务居民义务的自然人。

(二)设置科学豁免条款,保障正常跨境需求

划定明确豁免清单,以下情形免征、递延缴纳相关税收:

1. 在校留学生、企业外派员工、短期驻外公职人员、跨境务工人员;
2. 设定年度基础免征资产额度,个人合理海外配置小额理财、家庭小额跨境资产配置予以豁免;
3. 因重大疾病就医、海外养老等合理民生需求,可申请税款分期缴纳、延期清缴;
4. 外商投资人员正常撤资、合规跨境企业经营资金汇出,依照现有外资法规管理,不适用该税制。

(三)搭建多部门数据联动征管体系

1. 打通税务、出入境、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银行金融、外汇管理系统数据端口,依托金税四期实现股权、房产、存款、信托资产、海外账户信息穿透核查。
2. 将清税证明列为注销国籍、长期境外居留备案的法定前置材料。未完成资产核查、税款清缴的,出入境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3. 建立长效追溯机制,对弃籍后隐瞒海外资产、虚假申报、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资产的行为,设定多年追征期,并处高额罚金,纳入跨境失信名单。

(四)建立税款专户监管机制,确保全额惠及民生

1. 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税款,单独设立国库专项账户,不得挪作一般性行政开支。每年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明细,接受人大审计与社会监督。
2. 资金重点倾斜基层医疗补助、义务教育经费、乡村基建、普惠养老、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制度红利全民共享。

(五)配套国际税收协作机制,防范双重征税

依托现有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和缔约国家建立涉税互认、税收抵免机制,避免我国居民海外资产被两国重复征税;同时借助CRS信息交换,精准掌握我国居民海外资产存量,杜绝隐匿资产逃税。

四、总结

设立规范化的离境税、弃籍税,并非限制公民正常迁徙自由、阻碍对外开放,而是运用税收宏观调控工具,守住数十年经济发展成果、维护国家财税主权、完善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治理手段。一方面遏制恶意资产无序外流,筑牢国家经济安全防线;另一方面税收反哺民生建设,实实在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国家发展、民生保障、合理对外开放三方共赢。

恳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该项治理议题,尽快组建专项课题组开展国情调研、域外制度对标研究,稳步推进相关立法筹备工作,完善财富治理长效机制,护航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稳步推进。

建议人:陈枫
2026年8月23日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