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周海峰律师
26-08-22 11:48 微博认证: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博主

行政处罚参考案例——可导致开除学籍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仅限于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
(2020)云01行终12号
裁判要旨
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应理解为“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方才符合教育部规章条款的立法原意与目的。高校对学生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认定,应关注有两人以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交互、共谋性、群体性乃至组织性等特征。对于单一主体将考试资料存储在手机上,带入考场偷看的行为,其性质与携带含有考试相关内容的书本、纸条等类似,不应认定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不应处以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