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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2 11:12 微博认证:科技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妻子未提供精卵不享有胚胎处置权#
朱女士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已培育受精卵。她向医院申请销毁这枚婚外冷冻受精卵及胚胎,但遭医院拒绝。

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处置权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定义冷冻胚胎,司法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特殊伦理物”:不属于人,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也不等同于普通可任意处分的物,因其承载生命发育潜能,受伦理约束。

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即本案中的丈夫与第三者。原配妻子未提供精卵,仅凭婚姻身份,并不天然享有胚胎处置权。《民法典》虽规定从事人体胚胎相关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难以直接推导出配偶有单方销毁胚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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