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新闻[超话]##18岁护士遭侵害时觉得丢人未大声呼救#
浙江湖州近日宣判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性侵案件,18岁的新晋女护士遭60岁针灸师侵害的事实经完整证据链确认,被告人被依法认定强奸罪成立,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核心争议点作出专门说明,被害人因羞耻顾虑未当场大声呼救的情节,不影响罪名认定。
据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害人刚从卫校毕业进入本地医疗机构实习,因长期倒班作息紊乱,时常有腰背酸痛、内分泌失调的症状,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在当地开个体理疗馆的60岁被告人。此前被害人曾多次在其馆内接受公开区域的针灸调理,双方交流一直无异常,直至案发当日,被告人以馆内人多眼杂、专属调理药方需在家中配制,配合针对性针灸效果更好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其私人住宅内。进入封闭住所后,被告人随即反锁房门,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并未第一时间报警,作为刚步入行业的年轻女性,她所处的医护社交圈层地域狭小,极度担心事件传开后被同事、亲友非议,认定“事情曝光自己丢人”,被侵害全程不敢激烈反抗、也没有大声呼救,事后也一度不敢声张,在经历多日的心理挣扎后,才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了两人此前的聊天记录、案发后残留相关痕迹的贴身衣物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随后补充调取了案发时段小区的公共监控、对被告人的社交关系网和过往从业记录进行排查,完整印证了被害人陈述的全部事实过程。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当场呼救、无明显激烈反抗伤痕,无法证明性行为违背其意愿的辩护意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在判决书中专门就该争议作出明确阐释: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反应不具备统一标准,不能用“必须激烈反抗、必须大声呼救”的苛刻要求苛责受害者,被害人出于自身社会评价顾虑、害怕事件扩散后被周围指指点点的羞耻心理,是遭遇性侵时非常常见的真实反应,这种出于自保的顾虑不能被等同于“自愿”,更不能成为加害者脱罪的理由。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目前已正式生效。
该判决打破了长期以来部分认知中存在的“完美受害者”误区,明确将施加在受害者身上的贞洁污名排除在司法认定逻辑之外,只要施害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链完整,任何出于被害人自身顾虑作出的非激烈反抗行为,都不能成为强奸罪不成立的抗辩依据,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本质上是对妇女权益的实打实保障,也能消解不少性侵潜在受害者的心理负担,鼓励她们放下“怕丢人”的包袱及时站出来指证加害者。
发布于 黑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