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京 0491 民初16138 号民事判决中,经审理查明:案涉侵权的“AC饶谨、网暴克星助手”两个微博账号的实际注册和使用人均为饶谨。“网暴克星小助手”的注册人为四月华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一股东邱永珍。三个账号密切联动,多次卷入网络名誉侵权纠纷。
四月华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有饶谨、邱永珍两名股东,邓招英为公司高管,企业参保仅一人。核心团队规模极小,却运营了经法院核查权属的“AC饶谨”、“网暴克星小助手”、“网暴克星助手”等多个账号,同时关联四月网、司马南等相关网络账号;值得关注的是,这家企业现已被北京税务机关立案稽查。
那么,这家公司登记的主营业务是文化传播。如果以此为主业,公司核心股东、高管密切协作,为何频繁主动发起网络侵权纠纷?账号集群协同发声,背后的运作目的是什么?
我手头有大量证据显示,AC饶谨、网暴克星小助手和网暴克星助手,都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个人隐私,尤其是开盒了“清风明月醉酒眠”的个人信息,给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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