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未没有“性同意可撤销或事后可以反悔”这一条文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事后反悔”被悄悄按“违背妇女意志”办了,很多案例原因都是产生矛盾报复、索财被拒的,这也等于“变相承认事后可以反悔,只是法官不会在判决书上写“性同意可以随时撤销”罢了,而是用“当时半推半就/事后及时报案/女方陈述稳定”把时间切片拉到对她有利的位置。
这导致了一个法学上的恐怖后果:“性同意”不再是一个“行为发生时的客观事实”,而变成了“受害者”一种主观意愿”。在法理上实际上承认了:“同意”的有效性,取决于女方事后的心情和是否报警,而不是当时的言行。成了“变相默认可撤销”,在法理上叫“以事后意志否定事前/事中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南昌锜振东强奸案和“腿毛太扎案”同属过度偏重女性主观感受。当女方在自愿且主动发生关系后,建立恋爱关系被拒后,在辅导员怂恿下报警,法院根据女方事后心态去倒推事发经过,把情感纠纷刑事化,给诬告开方便之门。
就拿前两天说的一个案例,男女系同事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共发生一次半的关系,为何是半次,是因为第一次发生关系不久后女方叫上了男子和同事一起给自己过生日,开了房间,而男子并未与女子同住一个房间,是男子在晚上用房卡撬开女子的房间,试图再发生关系,被女子拒绝后中止。但第二天还是女方叫男子起的床,然后一起离开。并且两人此后经常见面,从没提过被强奸的事。直到5个月后,女方怀孕,女方带着家人找男方要补偿80万,被拒绝后,报警强奸,女方是称被强奸了两次,第一次没有被法院采纳认为双方自愿,第二次被法院采纳,判了一个强奸罪2年,因为是中止未遂,这里就有一个逻辑上悖论,事发5个月内都不认为遭到了强奸,而5个月后索要巨额补偿未果后,就认为遭到了强奸。5个月都没违背妇女意志,偏偏到了5月后要钱被拒绝了就违背了。这不就是典型的同意可以撤回,同意可以任何时间反悔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