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8-12 10:30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今天最高院发布特许经营的典型案例,因为之前有案件特意研究了这类经营模式,目前所有加盟的模式很多都是特许经营(好想来,蜜雪冰城),但是这种模式有一些特殊规定。

1. 经营资源许可,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统一经营模式等可授权的经营资源。如果是缺相关备案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仍有效,但特许人吃行政处罚,严重时被特许人可因欺诈/根本违约解约。

2.统一模式经,被特许人必须在特许人指定的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接受品牌、产品、服务标准约束

3.支付费用对价:被特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加盟费、管理费、培训费、品牌使用费等特许经营费用。

4. 企业主体专营。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含公司等),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主体不得作为特许人,否则合同无效。所以“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质开展加盟”如果是主体不是企业 ,是【效力性强制规定】,加盟合同无效;

5. 什么是“两店一年”门槛?特许人需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超1年,具备成熟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并依法备案。

6. 实质关系认定:合同名称不影响定性,数份合同共同体现“资源+模式+付费”特征的,整体认定为特许经营关系。

7. 被特许人冷静期【特殊规定】。被特许人在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内(如签约后短期内未开店),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合同未写也有效。

8.特许人须真实披露资质、收益、重大变化等信息,禁止编造流水、虚增业绩等虚假宣传,否则构成欺诈可撤销合同。

9. 特许人需在履约中维护品牌、提供选址、培训、运营支持,备案被撤、无履约能力致目的落空,被特许人可解除合同。

10. 如果借加盟外壳无资源、无能力、虚假招商、消极履约骗取费用的,构成合同诈骗,承担刑事责任(最高院案例七)。

原文:http://t.cn/AXNo0YzE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