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接了一个有意思的疑难案件。唉,我最近总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哈哈]
一审已经输了,案情其实简单的,某市最好的医院医院通过劳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每个人每月2645元/人/月,这包含员工工资、社保等全部成本。(你们想想一个人能拿多少钱?医院工人的工资真是低到无法想象)
问题在于,这个价格经过招标确定时,已经难以覆盖合法用工成本。后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涨、社保成本增加,但合同价格未同步调整,劳务公司为保障员工工资和社保,只能不断垫付资金。已经多承担了超一百万了。所以提起了一审,劳务公司认为一个无法覆盖最低用工成本的合同价格条款,是无效的,医院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并不禁止市场主体订立可能亏损的服务合同。招标文件也明确约定,合同期内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会统筹金如遇政策变动,增加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因此,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这个观点当然有法律依据支撑,但我接下二审,是认为,案件仍有讨论空间:政府三令五申,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在某些公共服务采购项目中,如果招标价格经过测算后,已经不足以覆盖最低工资、社保等法定用工成本,那么这样的招标价格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效力争议?市场主体当然要承担商业风险,但这种风险是否可以无限延伸,将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保障成本全部转嫁给服务企业?,
二审难度不小,但我想这类案件的价值就在于探讨,招标能否突破劳动保障底线?公共服务外包中,成本控制、契约自由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究竟如何平衡。加油吧,老伍! #办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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