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8-10 16:31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修改完助理写的答辩意见,为下周一开庭做好准备,主要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撤销,当事人双方对于事故成因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判定各方责任”“如何判断案涉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其鉴定报告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原告选择鉴定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若当事人需要承担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各项金额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是否超过赔偿标准,即是否需要调减”“若案涉电动车被判定为机动车,当事人未购买交强险,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进行赔付”等内容进行。

其中,我方认为:①.交警部门具有鉴别和认定车辆性质的职权,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予以尊重,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被告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驾驶的车辆即属于非机动车。即使被告驾驶的车辆属于超标两轮电动车,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川高法〔2019〕215号】第八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认定其性质。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为前提。本案中,被告驾驶的车辆客观上不具备投保交强险的条件,被告未投保交强险不属于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其与可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有本质上的区别,不应对被告进行可难;被告对于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无法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故无须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提醒助理在行文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表述不得使用“答辩人”或者“被答辩人”,一律采用诉讼地位或者诉讼参与人简称。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