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出轨女邻居双双被判重婚罪#】#妻子回应丈夫出轨女邻居并生育一子#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的罗女士反映,2001年经人介绍,仅相处20天她便与上门女婿罗某仓促成婚,二人常年异地务工分居。2009年她发现罗某和熟人闫某某均未离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怀孕,当即报案,却因证据问题难以立案。
罗女士通过报案、刑事自诉、信访坚持维权,历经9年才得以立案,又历经8年司法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二人上诉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7月2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31日,闫某某被依法收监,至此两名被告人全部服刑。
判决虽已生效,但罗女士仍对量刑尺度存疑。罗女士称,她目前已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尚在等待处理结果。她质疑,为何二人同犯重婚罪,却获刑不同,“法院给的解释是闫某某已经于2016年与前夫离婚,重婚时间相对较短,判决是综合考虑作出”。
作为一桩历经多年司法拉锯的重婚案件,罗某、闫某某重婚案二审虽尘埃落定,但两名被告人刑期存在差异、量刑逻辑是否合理,成为本案核心焦点。
对此,律师认为,重婚罪包含“有配偶而重婚”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类情形,不属于必要共犯。司法实践中,“有配偶的一方”与“相婚者”是分别独立构成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规则量刑,法院可依据各自情节独立裁量刑罚。本案中,罗某获刑一年八个月、闫某某获刑一年三个月,刑期存在5个月差距。在重婚罪最高刑期两年的法定区间内,该幅度虽相对有限,但被害人提出的“同罪不同判”仍具备讨论价值。
从量刑法理来看,有配偶仍重婚的罗某,主观恶性通常更大,其在与被害人罗女士婚姻持续存续的情况下,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是直接破坏合法婚姻与一夫一妻制度的主体。司法惯例中,原生婚姻过错方的危害性一般大于第三方相婚者,法院据此对罗某从重裁量符合常规逻辑。
针对闫某某2016年与前夫离婚能否从轻处罚,存在法律争议。
首先,闫某某离婚不影响重婚罪成立,其2016年离婚后,仍持续与已婚的罗某保持多年事实夫妻关系,重婚行为具备完整连续性,离婚无法割裂、抵消其持续犯罪行为。其次,法院在量刑时可能认为,闫某某离婚后从“有配偶者”变为“无配偶者”,其继续与罗某同居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评价上略有降低,或者认为其离婚后主观恶性有所减弱,但这种评价逻辑在法理上存在争议——重婚罪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非闫某某与前夫的婚姻关系,其离婚与否并不改变罗女士合法婚姻受侵害的状态。因此,二人刑期不同,更可能是法院基于“重婚者”与“相婚者”的身份差异,认为罗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非单纯因为闫某某2016年已经离婚。但若判决书中未明确论证这一量刑差异的充分依据,被害人提出的“同罪不同判”异议具有合理性。(秦一) http://t.cn/AXNV1u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