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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10 12:23 微博认证:湖北经视《经视直播》栏目

【 #宜宾燃面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 律师:标签标注方式违规,涉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厂家回应燃面内外包装生产期打架# 近日,有网友发文称,购买了一款四川宜宾叙香坊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宜宾燃面”,发现外包装的生产日期与内包装挂面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产品外包装标明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8日,保质期至8月7日;而内包装挂面的生产日期则为2026年1月21日,保质期至次年1月20日,两者生产日期相差十余天。

8月10日,记者联系发帖网友,对方未直接回应,但在评论区留言称,面是最近购买的,发现日期“打架”,并推测“可能是因为里面装有花生、辣椒和酱包,这些配料的保质期不长,才这样写的”。四川宜宾叙香坊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自家的挂面生产线仍在建设中,目前面条均从河南生产企业采购。面条出厂时即需标注生产日期,且保质期通常为一年,运回宜宾后再进行组合包装。而公司生产的花生酱保质期为半年,因此外包装按照料包的最短保质期计算。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只需查看外包装上的保质期即可。

记者随后联系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建议咨询属地象鼻市场监督管理所。象鼻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相关情况,将进行核实处理。

对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敏表示,厂家按照“就短不就长”的原则确定保质期,本身并无问题,但标签标注方式存在违规。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同一预包装食品内含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别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而本案中,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月8日,晚于内装挂面的生产日期1月21日,且未作任何说明,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辨识,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本案中,内外包装日期不一致,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仅凭外包装无法获知内装挂面的真实生产日期,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标签不规范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责令企业整改,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

杨敏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应以最早到期时间作为食用底线;若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晚于内包装日期且未依法分别标注,消费者可保留照片和购物凭证,通过12315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退货退款。企业即便初衷是“就短保酱料”,也必须采用合规的标签形式进行标注,不能以“消费者只需看外包装即可”为由,回避法定的标示义务。http://t.cn/AXNfw7J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