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这种事儿也是我常常告黑的一种形式。
今天正好看到#张新成呛水抓拍争议#,可以普法一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将正常片场工作照恶意解读、刻意贬低并广泛传播的行为,我一般会从肖像权和名誉权两个维度进行起诉。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先说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张新成这张抓拍图虽然是在片场工作状态下拍摄的,面部表情因呛水而扭曲,但公众完全可以据此识别出特定个人,将这样一张照片配上嘲讽性文案、在各平台持续传播长达近一年半,本质上就是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而且还伴随丑化意图,我认为已经涉嫌侵犯肖像权侵权。
再说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将演员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反复沉水呛水的敬业工作照,包装成“形象管理失败”的所谓“丑图”来嘲讽,这种行为我认为也已经涉嫌构成对演员专业能力和职业形象的贬损。
类似的,将他人照片进行PS丑化处理并公开传播,也已经被认定既侵犯肖像权也侵犯名誉权。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