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商鞅法治思想”?开什么国际玩笑!
看到一则新闻《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商鞅法治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已在商州法院正式成立》,惊掉我的下巴。
点开看了一下,内容是全国法院系统首家“商鞅法治思想文化研究中心”已于近日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
该中心由西北大学法学院、商洛市法学会与商州区人民法院联合组建,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个专门研究商鞅法治思想文化的机构。
打开百度搜索相关词条,结果弹出一大堆与“商鞅法治”有关的信息:
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文章《探寻考古法治文脉,研习商鞅法治思想》、最高法院网站《陕西商洛商州:举行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座》、北京法院网《商鞅——“垂法而治”法治论》…
看到堂堂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业学者和最高法院、北京法院这样级别的法院网站小编以及形形色色的文章作者把“传统法制”和“现代法治”这两个治理地位、制度基础、意志属性、权力关系等诸多方面有着本质差异甚至根本对立的概念与实践生拉硬扯在一起,令我产生时空错乱、概念迷糊之感,想到“商鞅法治思想”如果推广于司法实践,更是不寒而栗!
被这些“法学学者”和法官推崇、宣传的商鞅“缘法而治、刑无等级、使法必行、以刑去刑”等所谓“核心法治理念”、被他们费心挖掘的《商君书》中“法以爱民”“法令者民之命也”等思想及其实践,本质上是以君主专制为本、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治民工具,用来帮助专制君主驾驭臣民,强化对社会的控制从而巩固其集权统治的帝王之术,其出发点和现代法治思想与理念没有半毛钱关系,其实践与现代法治更是南辕北辙,风马牛不相及,其实践结果则根本对立。
简而言之,商鞅及其代表的传统法制思想本质上是驭民之术,帝王之具,服务于君主专制统治。其核心思想:一切权力归属君主帝王,君权高于法律;通过严刑峻法制造恐惧以达成“以刑去刑”;扼杀个体独立性与不同思想,从而达到巩固君权目的。
而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是主权在民:法律权威至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需要体现公平、正义、人权等现代文明价值;恶法非法:良法才能实现善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宪法规定的各项合法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随意限制或剥夺;限制与约束公权力:通过制度设计并在实践中对公权力加以有效监督和限制,防止其滥用;实体与程序双重正义:防止滥权枉法,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因此,举凡法治比较成熟,法治环境良好的社会,权力得到有效约束,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得到遵守,司法裁决具有最高效力,受到尊重;法律及司法实践可预期且具有稳定性,不会出现朝令夕改或政策、文件甚至某个实权人物的批示大于法律的现象,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两相对比,商鞅法制思想和现代法治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
商鞅在其“相秦”18年时间里,构建了以严刑峻法、连坐告奸和愚民弱民等手段为特征的专制统治体系。这套体系规定“什伍连坐”与鼓励告奸,摧毁了人与人之间正常的伦理和信任关系;其“民弱国强”、“遗贤去知”的愚民弱民政策压抑人性尊严,限制思想自由,把人降到等同于牛马的“耕战工具”;其重农抑商与户籍禁锢措施阻碍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使社会阶层固化。商鞅法制思想被后世专制王朝沿袭千年,中国社会发展长期停滞,商鞅法制思想罪莫大焉!
商鞅本人在秦孝公死后失去政治庇护,遭旧贵族诬陷谋反,逃亡时受自己制定的“无验不得宿”连坐法限制无法投宿,最终兵败被杀并车裂。
身处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们应该做的是弘扬现代法治思想与理念,并在实践中认真践行与完善法治,与人类现代文明接轨,而不是“屎中淘金”,硬要在专制垃圾和糟粕中发掘所谓“法治”精华。
顺便说一下,“法制”和“法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普通民众不清楚其中本质区别,混淆这两个概念可以理解。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犯同样错误,则从一个侧面暴露现代法治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与地位实在堪忧!
发布于 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