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午休散步猝死未被认定工亡#中学老师午休散步猝死,未被认定工伤。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判定。事发时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地点在操场,不属于工作岗位。
家属的诉求也有一定合理性。教师的工作确实不仅限于课堂45分钟,午休在校休息是为了下午更好履职,在岗休息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但法院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裁判,认为视同工伤已是特别保护,不应再作扩大解释。
但是这个结果在法律上也可以站得住脚,但在情理上确实让人惋惜。如果说是一个封闭式管理的学校,教师的活动范围被限制在校园内,午休时间看似自由,实则仍在为下午的工作做准备。这种“待命状态”与纯粹的私人时间,确实存在模糊。但法律讲究明确边界,一旦放宽标准,后续类似案件的认定将失去统一尺度。
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工伤认定标准与某些职业实际工作状态之间的张力。如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法律确定性之间找到平衡,我觉得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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