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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
权利平等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从法律源头上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平等地位。
法定继承人的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在界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明确指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在法定继承中,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感觉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根子上,不捍卫一对一婚姻的神圣性与排他性。这方面跟个笑话一样。(不得令人深思这种法规出现的背后的story。)
法律给底线设置到了地板下。
女性一生生育能力极其有限(通常1-2个孩子)。婚生子女在继承法上没有任何优先性。在婚内投入的身体损耗、职业牺牲和照料精力,所产出的子女,其继承权随时可能被丈夫外部关系的子女大量稀释。
婚姻制度没有为“生育产出方”提供排他性的保护机制,而男方的生育资源可以被无限外部复制。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