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以其他事由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判断是否成立自首,应当从严掌握自首的认定标准,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到案即供”。对于行为人在未受到其他客观因素阻碍的情形下,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2.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积极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同时缩减缓刑考验期。
3..对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对虚拟货币本质属性进行审查判断,区分以虚拟货币为投资对象的行为和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4.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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