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法院
26-07-29 09:36 微博认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津法君播报# 【公共场所安全,责任边界怎么划?】暑期已至,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儿童游乐场地等公共场所,成为群众日常消费、文体休闲、社会交往的重要活动空间,各类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多。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各方主体责任边界,筑牢公共安全防护屏障。

受害人违规抢行被门禁夹伤 物业与居委会不担责

2022年10月23日18时许,闫女士及女儿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3417.5元、护理费6500元,共计9917.5元。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居委会辩称,小区门禁系统安装厂家已多次查看设备,确认系统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有防夹功能,如果速度过快,门禁系统会反应不过来。闫女士及家人因没有按出入按钮,抢行导致脚踝受伤,系个人过错,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门禁的安装者和管理者,门禁安装后也没有将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在智慧门禁安装后,各种渠道均发布了门禁启用通知,并在门禁出入口贴有标识,出入小区可按出入按钮通过,明确要求切勿尾随。闫女士是在家人驾车时未按照门禁规定通行,超速尾随通行时被夹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显示,闫女士家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未停车按出门按钮,在前一行人进入小区,门禁开始关闭的情况下,强行出小区,导致闫女士被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门禁处已张贴“出门一人一按键,切勿尾随防门夹”等安全提示,闫女士未按规范使用门禁,强行尾随通行导致受伤,并非基于物业公司、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以及对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玩卡丁车发生剐蹭致残 经营者被判七成责任

王女士与朋友崔女士前往某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场地游玩,二人乘坐双人位卡丁车,由崔女士驾驶,王女士乘坐。行驶过程中,前车侧翻,卡丁车与之发生剐蹭,致王女士受伤,诊断为右手手指离断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卡丁车公司、崔女士等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