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热点锐评】“入镜即引流”:商家的镜头不能比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广角”
商家越界了,“沉浸式直播”不是“免责金牌”
瑜伽馆主或许认为,教室是经营场所,自己有权直播。但法律上,经营场所的“主权”不能覆盖消费者的“人格权”。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是私密、放松的健身体验,不是购买了一场“面向两百多人的真人秀入场券”。
“调整位置”不是解决方案,而是侵权惯性
当消费者提出异议后,商家的回应不是停止直播,而是“把你挪到角落”。这种逻辑极其荒诞——侵权之后不道歉,反而让被侵权者“躲着点”。这不仅暴露出商家对消费者毫无尊重,更折射出当下流量至上思维对基本商业伦理的侵蚀。
消费者苦“被直播”久矣
从餐馆吃饭到理发剪发,消费者正在沦为商家引流的“免费背景板”。这种“不告而拍”的风气,本质上是对个体日常安宁权的粗暴剥夺。当你坐在餐厅里夹菜时,你不知道自己是在吃饭,还是在帮商家“演”吃饭。
法律不能成为“事后救济”,监管需前置
虽然民法典对人格权有明确保护,但现实中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取证难。有关部门应明确界定“商业直播与消费者隐私的边界”,比如强制商家在显著位置贴出“正在直播”标识,并征得每位入镜者的明确同意。不能让消费者每次消费前,都要先默念一句“我同意被直播”。
#女子花3200上瑜伽课竟被全程直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