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法院向造谣者单位或学校发司法建议#
为什么这么多年了,“告黑”案件判也判了,赔也赔了,道歉也道歉了,可网络上的造谣和侮辱还是一样肆无忌惮?甚至开始微博升堂,也不去派出所报案。
这是我最近看到各种热搜事件后最困惑的一件事。
我喜欢收集一些公开的告黑判决案例,对比金额和道歉形式,如果判决金额较高,我会看看为什么高?如果道歉形式有创新,我也会看看为什么这个法院能有这样的举措?
总之,的确每个法院的判决赔偿和道歉形式都有或多或少的区别,特别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不再受理这类案件后,很快就会有各地法院的不同判决出现了。
而我的确也看到了不少,比如近期热搜上就有不少。
不知道大家看到没有,公示已经越来越不写出金额了。
心照不宣。
我想说:如果说侵权行为是一把锋利的刀,那现有的判赔金额,恐怕连刀鞘都算不上。
于是很多人给我留言说,侵权成本实在太低了,低到不足以让任何一个心存恶意的人在按下发送键之前产生犹豫。
但,我觉得事情不应该是这样的。
对就是对,不对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啊。
所以,我一直在想,除了在赔偿金额上寻求突破、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以及让公开道歉不再流于形式之外,还有没有什么别的路径,能够让侵权者真切地感受到“这件事的后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后来我注意到一种之前常被提及但似乎在“告黑”案件中较少被充分运用的司法工具——司法建议书。
我之前在法院的时候,也发过司法建议,一般是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时,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其整改或加强监管。
我在思考: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能不能把这份“建议”发到侵权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学校呢?
仔细了解后我发现,或许可行。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是相关单位或组织,侵权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或者是在校学生的,法院完全可以分别向单位或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
但鉴于名誉权案件往往涉及隐私,不公开审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建议可以不披露相关案情,而仅要求单位或者学校加强员工或学生在这一方面的网络管理。
那么,这就相当于在法律惩戒之外,给侵权行为加了一层“社会性后果”。当然,也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而是在确有必要,侵权人的侵权恶意和行为又极为恶劣的情况下才实施。
一个人在网上信口雌黄,可能不在乎赔偿几千块钱,但如果这件事被正式写入他的职业档案,或者成为他在校期间的纪律处分依据,那种实质性的压力,恐怕比简单的判决赔偿金额要深刻得多。
说到底,提高侵权成本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游戏,而是需要多维度、多层次的制度配合。
在微博普法,发现越普法越是无底洞。
就想这几天我发的内容,发完就发现还会有新的问题,什么时候是个头?
网络暴力是顽疾,而顽疾需要的是组合拳而非单点突破,希望有一天,当一个人准备去恶意中伤他人时,心里闪过的不仅仅是“最多赔几千块”的念头,而是会想到:这件事,可能会跟着我很久很久,影响我的工作、我的学业、我在现实世界里的立足之地。
那或许才是我们真正想要的震慑力。
(本文仅供学术讨论,希望大家理性讨论,也可以提供您关于告黑案件后果的法律建议)
#律师说法#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