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27 17:46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其实文章昨晚就写好了,但我没发,我总觉得事情需要双方都有回应,才好判断。

OK,等到了。

#梓渝方晒无犯罪记录证明#

我想说,这个号也多次出现在我想取证的名单上。

特别讨厌这种“网络升堂”式爆料,无论真假,都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把本该由法律裁决的事变成了流量狂欢。

如果手里真有实锤,建议直接走进派出所。

#瑞鹤发梓渝无犯罪记录证明#

说几点: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报案或举报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材料,而非在社交媒体喊话。@警方 在法律上连“正式报案”都算不上,顶多是舆论施压。

如果博主坚称自己说的是事实,那在法律上他负有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至今未出示任何警方回执或关键物证,只靠“更恶心”这种形容词引导想象,这在法律上叫主观臆断,不构成有效证据。

第二,艺人方的不回应,在法律上可能是取证期或诉讼策略,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从未规定公民被爆料后必须“自证清白”。

反过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情节严重的,处拘留或罚款。如果爆料内容查证不实,“愿意进局子”这句狠话,法律上只能算作加重处罚的情节,不能抵消造谣的违法性。

何况今天已经发了无犯罪记录证明,也表明了态度,如果还有举报,请直接去派出所。

3. 警惕“起诉不了就是真的”这种流氓逻辑

很多人会说“不起诉就是心虚”。法律上,名誉权纠纷的起诉门槛极高,且取证公证、平台披露信息需要漫长流程(通常3-6个月)。起诉快慢和事实真假没有必然联系。用“不敢告”来反推“爆料真”,是典型的逻辑谬误。

但我觉得,这件事最可悲的地方,是把公权当成了“私刑”的工具。

爆料者不选择实名书面报案,反而选择公开扩散,说明其主要目的不是“惩恶”,而是“引流”。

这开创了一个极坏的示范:任何人只要扣上“我有证据”的帽子,就能让另一个人在舆论场被扒层皮。

凭什么?为什么?

最后我一定要说:

一场由“我有证据”的空头支票构成的网络围猎,持续了整整八个月。艺人拿出了盖着公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征信报告,才完成了法律意义上最彻底的“自证”。

(而且不信的人还是会选择不信)

这场闹剧最吊诡的地方恰恰在于——当一个人被按着头证明“我没做过”时,举证责任已经被悄无声息地倒置了。

是谁给了网络爆料者“先喊一嗓子,再让你自证清白”的权力?是谁默许了“不起诉就是心虚”这套逻辑在舆论场大行其道?

我不想去深究那位博主手中到底有没有所谓的“证据”——如果有,请直接递交公安机关;如果没有,那这几个月的置顶、艾特、引导,本质上不过是一场打着“正义”旗号的流量生意。

这种“网络升堂”正在变成一种可以批量复制的范式:任何人、任何账号,只需要一段语焉不详的文字和一个“我有证据”的姿态,就能让另一个人陷入漫长的舆论审判。

而真相,往往要在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才以一份无人关注的声明收场。

我在告黑这么多案件的过程中,也深感无力。

请全社会都对这种风气说不吧。

不传播未经核实的爆料截图,不参与“先定罪再求证”的狂欢,更不把公权力当成可以随时召唤来“撑腰”的私器。

希望下一次,当有人试图用“我有证据”来煽动围观时,我们都能先问一句:

“那你为什么不报警?”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