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言议法
26-07-26 15:27 微博认证: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法律博主

#花一万多产检一路绿灯生下来畸形#珠海26岁产妇,花一万多块产检,次次“绿灯”,结果孩子一出生,双脚严重畸形——巨趾、并趾、缺趾、悬浮趾全齐了。院方两手一摊:“这是医学盲区,我们没责任。”家属哭诉无门,网友吵翻了天。#律师说法# 从法律上看看,这“盲区”到底能不能让医院免责。

首先得说清楚,法律从来不要求B超是“神眼”。国家规定的产前超声筛查,确实只盯着那六种致死致残的严重畸形,比如无脑儿、严重脑膨出,手指脚趾不在硬性必查清单里。加上胎儿在肚子里攥着拳头、蜷着腿,脚趾头就那么一丁点儿,超声看不清,这是客观技术瓶颈,法院通常不会拿这个来定医院的错。所以院方搬出“国家标准”当挡箭牌,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依据的——如果所有操作都严格按指南走,那确实构不成医疗过错。

但问题的关键不在这儿,而在“告知”二字。法律上有个铁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你B超看不看得清是一回事,但你有没有告诉孕妇“我看不清”是另一回事。如果产检报告上明晃晃写着“四肢未见明显异常”,家属当然有理由相信孩子手脚是好的。可如果当时的超声图像里脚丫子压根没扫到,或者被胎盘、脐带挡得严严实实,报告却只字不提“手足显示不清”的局限性,那这就不是技术问题,是沟通缺陷,甚至是告知瑕疵。司法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例,医院不一定要为畸形本身担责,但可能因为没充分告知产检的盲区,而承担一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这剥夺了父母知情选择的权利。

再说那个“每天换主治医生”的槽点。住院6天,天天换人,家属连找谁说话都不知道。这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医疗管理的过失,虽然跟脚趾畸形没直接因果关系,但法院在考量医院整体诊疗规范性时,会把它作为一个负面因素。如果调查发现医生资质不够、操作不符合规范,那医院的责任就跑不掉了。

最后给大伙提个醒,产检报告不是“合格证”,是“辅助检查单”。如果报告里写了“肢体远端显示欠清”之类的提醒,千万要追问一句“看不清到什么程度”,必要时加做针对性复查。万一真遇到纠纷,第一时间封存所有产检病历和超声图像,别等医院内部“优化”了记录。卫健委介入是好事,但行政调查和民事赔偿是两码事,家属后续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把“告知不充分”作为突破口。

这孩子才刚出生,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手术费、康复费都是天文数字。医学有盲区,法律没盲区。如果医院明明看不清却给了你“绿灯”的错觉,那这“医学盲区”的锅,不该由一家人用一辈子来背。 http://t.cn/AX98sRod

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