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录音录像和讯问录音录像,都是录像但不一样】
今天和@路国正拍案 在临沂市看守所参加一起性侵案件的庭前会议,我们提出应当保障辩护人全部复制到被害人询问录音录像后,再召开庭前会议,目前不具备庭前会议的召开条件,主持人会上要求公诉人对此问题进行回应。
可没想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王亚楠检察官语出惊人,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4条规定,不能复制给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是,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很明显本条规范的是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而不是被害人的询问录音录像,王亚楠检察官说两种录像是同一性质的,还说询问录音录像不是证据,真是令人大跌眼睛。对于没有任何歧义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公然胡乱解释,目的就是为了死不认错?就是为了继续侵犯律师的阅卷权?
从网络检索看,王雅楠应该是一位光环和荣誉满满的检察官,为什么反差如此之大?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