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23 19:39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有生之年,居然能看到“三方乱战”。

还请大家理性理性再理性,别被情绪冲昏了头脑。

网络不会因为隔着一个账号就找不到真人,我做了那么多告黑案件,就真的,无论如何都能找到对应的活人。

所以,大家在发表言论的时候,请谨慎谨慎再谨慎。

而且在我写这段的时候,就已经看到一些人已经被禁言了,微博这几次热搜事件处理都挺及时的,充分遵守了“红旗原则”!值得点赞!

好,我来普法。本文不带任何话题,不指向任何群体。

希望大家好好看看,然后再斟酌发言。

第一,说过很多的名誉侵权责任,刑事民事行政的,我就不说了,大家都很熟了。

第二,我要重点说说。

1.所谓“付费屠广场”,我无法仅凭截图和发帖人自述确定这个事实是否存在,但从普法角度,我还是想请说一说可能触犯的法律:有偿发布虚假信息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付费屠广场”,我理解的是,雇佣他人在社交媒体话题广场集中发布大量侮辱、诽谤或贬损性内容的行为,若呈现组织化、商业化特征,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不仅直接实施“屠广场”的水军团伙可能构成犯罪,委托他人实施“屠广场”的雇主同样面临法律风险。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组织“水军”、“打手”或其他人员实施网络暴力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付费委托他人“屠广场”的组织者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2.所谓“催氪”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粉丝集资行为都构成犯罪。粉丝应援集资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向出资人获利回报,且集资对象多为特定粉丝群体,因此一般情形下的粉丝自愿应援集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然而,当集资行为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性质将发生根本转变:

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

若大粉或后援会负责人以“给偶像冲销量”“投票应援”等为名募集资金,但实际将资金挪作私用(如偿还赌债、个人挥霍等),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

第二,以“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若集资组织者以“投资回报”“高额返利”等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非仅限于特定明星的粉丝群体,则可能越过诈骗罪的边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来看,粉丝集资行为的法律风险高低取决于三个关键因素:(1)资金用途是否真实透明——若虚构用途或挪作私用,则涉嫌诈骗;(2)是否承诺回报——若承诺还本付息或投资回报,则可能滑向非法集资;(3)募集对象是否特定——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践中,不少大粉组织粉丝筹款,甚至诱导粉丝借贷冲销量。此类行为虽未必都构成刑事犯罪,但已明显违背“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的规定精神。

最后我还是有一个老父亲的心,我再来劝劝大家:

网络发言需理性,追星行为应有度,资金募集须透明。

法律不因行为的“粉丝”属性而网开一面,“法不责众”在网络时代是最危险的认知误区。

每一个ID背后都是受法律约束的现实主体,逾越红线者,终将面对法律的审视与制裁。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