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直播收益827.5元遭公司索赔33067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一名“00后”主播与经纪公司合作不到一个月,因直播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对簿公堂。主播方直播20场,总收益827.5元且未获分配,公司方则诉请解除合同并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3067元。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演出合同纠纷案。
2025年6月26日,小桃酱(化名)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协议》及《直播间入驻协议书》,约定由某传媒公司独家代理其演艺经纪事宜,并提供一处房屋供其直播、住宿。合同约定,小桃酱每月需直播至少26天,每天直播时长不少于6小时,总计156小时。传媒公司承诺支付底薪,并按照一定比例与小桃酱分配直播收益。
合作伊始,传媒公司承诺,直播间的租金及电费均由公司承担。然而,合作很快出现裂痕。公司多次提出要求,包括提醒小桃酱注意直播姿态、拒绝其临时提出的休假申请,并批评其直播时存在“不欢迎、不互动”等状态问题。而小桃酱也对公司管理表示不满。
2025年7月15日,双方矛盾彻底爆发。传媒公司管理人员在沟通中表示“按合同走的话不给你结钱的”,小桃酱则回应称“既然不让我干了,就把工资计算好发给我”。此次交涉后,双方合作关系实际终止,小桃酱未再直播,也未获得公司支付的任何报酬。随后,公司将小桃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协议解除,并索赔房屋租金、电费、推广费、平台“优质主播奖励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共计33067元。
兴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合作期间,小桃酱共直播20场,平台后台数据显示总流水为1655元,可分配总收益为827.5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已于2025年7月15日通过微信协商一致解除。针对传媒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合同约定逐一进行了认定。
关于720元房屋租金及100元电费,法院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传媒公司管理人员已作出由公司承担的承诺,该承诺构成对原《直播间入驻协议书》相关条款的变更,故传媒公司要求小桃酱返还,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447元推广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协议》约定,为小桃酱提供推广资源是传媒公司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20000元的“优质营收垂类主播奖励金”,法院指出,该奖励系传媒公司单方向直播平台申请的事项,并非合同明确约定主播必须完成的义务,也未能证明因小桃酱原因必然导致该奖励落空,故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指出,小桃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协议,主播请假需经公司书面同意,而微信记录显示,小桃酱曾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自行休息。另外,其直播时长、互动表现等亦未完全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直播中存在违规操作。综合考虑传媒公司为合同履行确有实际投入,而小桃酱的违约情节相对较轻,兴庆区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协议于2025年7月15日解除;小桃酱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律师费500元,合计1500元;驳回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全媒体记者 申东 通讯员 吴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