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22 19:04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今天这是咋了,这么多可以普法的新闻。

#双高胎 魏大勋谐音梗#

那么,使用他人姓名的谐音,边界在哪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姓名不只是一个文字符号,更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姓名,还承载着相应的商业价值。

未经许可,在公开场合特别是营利性场景中,以谐音、化名等方式针对性地使用他人姓名,若该使用具有贬损、丑化或不当利用之目的,就可能构成对姓名权的不当干涉。

我认为,本案中,“味da熏”作为“魏大勋”的谐音,在特定语境下已经被赋予了额外的贬损含义。

当这一称呼被反复用于公开的、盈利性的演出和直播场景时,已超出了朋友间善意调侃的范畴。

总结一下:

“玩梗”是喜剧创作的常见手法,但任何创作都有其法律和道德的边界。

姓名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标识,承载着个人尊严和父母期许。以他人姓名为素材进行创作,应当保持基本的尊重和审慎,尤其是在商业场景下。

#律师说法#
#双高胎向魏大勋道歉#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