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必要提醒一下仍在进行恶意造💊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诽谤内容虽未指名道姓,但结合特定语境(如事发时间、地点、职务、特殊经历)能让社会公众合理识别出是谁,法律即认定具有指向性。
判例参考:只要能证明“圈子内”(如同事群、小区业主群)绝大多数人能通过描述锁定是您,即使没写全名,法院也会认定构成侵权。
两外,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达到以下标准可提起刑事诉讼: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
·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望周知!
#刘宇宁方发声明# 。#刘宇宁#
发布于 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