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7-22 12:48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看到是这次事件中一个被严重低估的侵权形式:

1. 把宁艺卓母亲的真实照片设为头像

2. 在账号简介里公开写“本人宁艺卓一共有四个妈”等嘲讽内容

#宁艺卓喊话黑粉#

我认为,这在法律上构成了双重独立侵权:

第一是肖像权侵权(针对母亲)。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把头像挂在社交账号上,是持续性的公开展示,每次被看到、被截图、被传播,都是一次新的侵害行为。

这比“发一张图然后秒删”要严重得多,因为侵权状态一直在延续。

第二是名誉权侵权(针对宁艺卓及其母亲)

简介里的“四个妈”等用语,属于公开的、可长期存续的侮辱性表述。

简介不是“私人备注”,它是任何点进账号的人都能一眼就看到的对外窗口。

这种持续展示的侮辱,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恶意程度更高,因为它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有意为之的“人设攻击”。

更关键的是,我认为,这两项侵权是叠加的:

头像让母亲的形象被强行绑定到黑粉账号上,造成“母亲本人与侮辱内容同框”的错觉;

简介文字则直接解释这个头像,使侮辱意图更加明确。

法律上,这叫做“一行为侵害多主体权利”,既侵害母亲肖像权,又侵害宁艺卓和母亲的名誉权。

如果起诉,原告可以同时提出肖像权侵权赔偿和名誉权侵权赔偿,两项请求可以分别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宁艺卓本人下场#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