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三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2012年至2018年间,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22年,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配合该项目房产预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2023年6月,甲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侦查,并查封该项目中280余套房产,价值1.1亿余元。
2025年6月,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甲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并开展实地走访核实。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是虽然贷款逾期,但贷款资金均用于涉案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甲具备还款能力,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不宜评价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在法院已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被查封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已超过未偿还贷款本金8900余万元。三是立案后,甲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案件超过两年未撤销或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被解除查封。
检察机关在办理骗取贷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时,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贷款资金用途、逾期还贷原因、实际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实际损失,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冻”财物,对确已形成刑事“挂案”的依法监督清理,保障企业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案例四某涉外资企业资产超期查封民事监督案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区法院受理某金融公司与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价值200余万元挖掘机一台。此后,某外资企业以案涉挖掘机所有权人身份向B区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甲系非法获取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并以此向某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租赁贷款。B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同年12月,某金融公司以其系善意取得为由就上述裁定提出复议申请。B区法院受理后认为,案涉挖掘机所有权尚需进一步查明,故撤销原解封裁定,继续查封案涉挖掘机。2024年1月,B区法院经进一步审理,作出驳回某金融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另将审理发现的甲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案涉挖掘机一直未解封。期间,某外资企业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均未采纳。后某外资企业向B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B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B区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5年3月,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及时解除案涉挖掘机查封措施,进一步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执行工作。同年5月,B区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并裁定解除对案涉挖掘机的查封。B区检察院根据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未审慎核查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引发诉讼的问题,向该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检察机关聚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易启动难解除、程序救济权益不足等问题,加强对超期“查扣冻”涉企财物的违法保全行为监督纠正,坚持内资、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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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