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白星君
26-07-22 00:42 微博认证:雪球用户 财经知识分享官 财经观察官 财经博主 微博原创视频博主

那个帮LV打官司的律师有双重身份:世界各国都有“外国利益代理人管理法案”——为什么只有中国没有?有人说这“法学圈”某些人得好好盘

“大法党不知道吗?当然不是。大法党早就知道,它们就是不想让你知道,再千方百计的阻挠。”

这段话带着调侃,却撕开了一道真实的缝隙——中国确实没有一部名为《外国代理人管理法》的专门法律。

但“没有”不代表“空白”,更不代表“不想知道”。这是一个关于制度、认知与话语权的复杂命题,值得从历史纵深与现实维度认真审视。

无意中看到的图片,让我有了新认知,感谢释写图文不知名的朋友

一、一张全球通行的“身份证”

“外国代理人”这个概念,并非中国原创,也非中国独有。

世界上最早开展外国代理人监管立法的国家是美国。1938年,为防范纳粹势力在美国以隐藏身份的方式开展政治宣传动员,美国制定了《外国代理人注册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建立了外国代理人身份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该法要求代表外国委托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个人或实体向美国司法部注册,并定期公开披露其与外国委托人的关系及活动情况。

此后,这一制度模式被多国采纳。俄罗斯、以色列、匈牙利、澳大利亚、尼加拉瓜、新加坡、英国、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已陆续制定外国代理人法。英国在202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中引入了“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加拿大2024年通过了《外国影响力透明与问责法》,设立外国代理人登记制度;澳大利亚2018年颁布《外国影响透明机制法》;美国多个州还出台了“州级FARA”。

这不是“西方打压”,而是主权国家的通行做法。 从“五眼联盟”到俄罗斯,从新加坡到匈牙利,无论是意识形态如何,各国都有一套机制来应对外国势力通过代理人影响本国政治的潜在风险。

《道德经》有言:“知人者智,自知者明。”一个国家若连谁在替谁说话都搞不清楚,便谈不上“自知”,更谈不上“明智”。

二、中国真的“没有”吗?

中国没有一部名为《外国代理人法》的专门立法,这是一个事实。但中国并非没有相关法律框架。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对外国组织进行管理的权力和外国实体遵守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义务。学界普遍认为,外国代理人管理制度是这一规定的实现规则,有待落地实施。

在此之前,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已经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进行了规范。该法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需依法登记或备案,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张网,中国已经撒下了几道关键的绳索——《对外关系法》提供了原则性授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覆盖了组织层面,《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等则提供了底线保障。真正缺位的,是一张把这些绳索编织成完整之网的专门立法。

有学者指出,从健全涉外法律体系和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考虑,中国应当研究制定外国代理人法。这并非空谈,而是学术界正在推进的研究课题。

三、一个正在发酵的现实案例

2026年夏天,LV与中国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的商标纠纷成为舆论焦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茉莉奶白侵权,需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开支30万元。判决一出,“LV你身后空无一人”冲上微博热搜,网友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茉莉奶白一边。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情绪,本质在于一个文化归属感的争议——LV的四叶花卉图案与中国传统“柿蒂纹”“宝相花”高度相似,而LV的维权依据是其在商标法框架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层面的争议是一回事,文化层面的感受是另一回事。当一个拥有深厚文化底蕴的国家,其传统纹样被外国品牌注册为商标并反向维权时,公众的愤怒有其内在逻辑。

如果存在一部《外国代理人管理法》,这个逻辑链条会更加完整——不仅要追问“谁注册了我们的纹样”,还要追问“谁在为这种注册提供法律支持”,以及“这些法律支持背后是否存在外国利益代理关系”。
四、注册、标注、透明:三个关键词

网友的提议颇具想象空间:“比如,某教授拿了‘白皮伪史促进会’的资助,就应该在发表论文的第一页注明‘本论文部分被白皮伪史买通,观点不一定符合中华民族的利益,更不一定符合历史事实’。”

这当然是一个戏谑的表述,但戏谑之中隐藏着一个严肃的制度逻辑:透明披露。

美国FARA的核心正是“披露”而非“禁止”——代理人可以继续代理,但必须公开身份。俄罗斯要求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的媒体在发布任何消息时,都必须提及自己的“外国代理人”身份。这种“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的思路,值得深思。

《礼记·中庸》有言:“君子之道,闇然而日章;小人之道,的然而日亡。”君子之道虽不张扬却日益彰显,小人之道虽表面光鲜却日渐消亡。透明披露的本质,就是让“代理人”身份从暗处走向明处——你可以继续代理,但必须让公众知道你在为谁说话。

2026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显示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已经开始对外国代理人实施更具体的管理。但这一制度框架还远未覆盖政治、舆论、学术等更广泛的领域。

五、制度的必要性与边界

建立外国代理人管理制度,需要回答三个问题:管什么?怎么管?管多宽?

第一,管什么? 核心是“代理关系”的透明化。谁在为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组织或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政治性、舆论性、学术性活动?资金来源何处?活动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制度的第一要义。

第二,怎么管? 以注册制和披露制为主,而非审批制和禁止制。正如网友所说,“外国代理人不是间谍”,其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需要让公众知情。注册、标注、定期报告——这些程序性要求足以实现制度目的,而不必赋予其“污名化”效应。

第三,管多宽?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而执行的边界在于精准。既不能“大而无当”地将正常学术交流、商业合作纳入管制范围,也不能“疏而不密”地留下制度真空。需要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正常交流之间找到平衡。

《管子·牧民》有言:“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制度的建立,最终要“顺民心”——让公众知道谁在替谁说话,让外国利益代理关系从暗处走向明处。
六、结语:制度是文明的“免疫系统”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如同人体的免疫系统——它不需要时刻“攻击”什么,但必须能够识别“自己人”和“非自己人”。外国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本质,不是“排外”,而是“知情”。

中国确实没有一部名为《外国代理人管理法》的专门法律,但这不代表中国没有意识到这一制度的必要性。从《对外关系法》的原则性规定,到《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组织层面管理,再到学术界的持续呼吁——一个更加完备的制度框架正在酝酿之中。

历史将证明,制度建设的滞后从来不是“不想知道”,而是“时机未到”。 而当时代提出新的挑战时,制度的回应终将到来。

LV的商标之争、茉莉奶白的千万赔偿、“四叶花”的文化归属——这些2026年夏天的热搜事件,或许正在加速那个“时机”的到来。

《周易·系辞下》有言:“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当制度面临新的挑战时,变革的契机便已浮现。而变革的方向,应当是让每一份利益代理关系都经得起阳光的审视——无论它来自东方还是西方。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