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转13.9万女方被认不当得利#】#同居转账13.9万分手后女方被判全还# 赵某与女友郑某自2013年12月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至2023年底,同居时长近十年。相处期间,双方形成固定生活模式,赵某的工资收入均交由郑某统一管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22年初,赵某被公司辞退,单位为其结算工资、离职补偿金并退还风险抵押金,合计13.9万元。2022年1月29日,赵某分两笔将4.9万元、9万元全额转入郑某账户,由其统一保管支配。
2023年底,双方感情破裂、同居关系解除。此后,赵某多次向郑某索要该笔13.9万元款项,均遭到拒绝。协商无果后,赵某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郑某无合法依据占有钱款,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对方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庭审中,郑某辩称,该笔转账原本用于商议购置代步车,后续虽未即时购车,但钱款已全部用于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看病就医、人情往来等共同开支。2023年9月双方购置的代步车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由赵某使用,且双方长期财产混同,转账系赵某自愿给付,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大额转账无任何用途备注,结合当地生活水平,13.9万元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销。郑某提交的购车合同与转账时间间隔一年多,无法证明购车资金来源于涉案转账,且未能提供完整票据、流水佐证钱款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赵某已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郑某无法证明占有款项具备合法依据,依法构成不当得利。
针对郑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表示,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账目未清算,赵某无法及时知晓自身权益受损,诉讼时效自2023年双方分手、索款遭拒时起算,赵某2025年起诉未超过三年法定时效。最终一审判决郑某返还13.9万元,驳回赵某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郑某提交此前同居纠纷案件材料,称此前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曾主动主张涉案车辆归赵某所有、自愿配合过户,而赵某庭审中自愿放弃全部财产权利,如今再次追讨购车相关款项,违背自身承诺。
二审法院审理后逐一驳回其上诉理由。法院明确,未婚同居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男方的工资、离职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即便交由女方代管,也不代表无偿赠与。赵某此前放弃财产的表态,仅针对另案审理的房产、车辆,并未涵盖本案13.9万元款项,不能认定其放弃该笔钱款的返还权利。同时,转账与购车间隔时间过久,无法证实资金用途,郑某举证不足,占有款项无合法依据,不当得利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同居期间财产混用,权利受损状态并不明确,诉讼时效自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权益受损确定时起算,本案未超时效。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终审驳回郑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郑某全额返还赵某13.9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http://t.cn/AX9qtdK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