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侵犯名誉权、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如果公开发布 捏造、散布未经证实的家庭情况;通过家庭经历贬损人格;对他人进行人格侮辱;恶意诅咒他人死亡;
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人格利益受损的,可能构成对名誉权、人格权的侵害。
侵权人依法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果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行政违法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具体适用需结合事实)。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如果长期持续实施;大范围传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他人名誉则可能涉嫌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如果仍有人认为这只是一份普通声明,可以继续选择自己的行为,也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律师声明本身不是终点,而是依法维权程序的开始。至于声明中是否涉及相关账号、是否侵犯了所谓的“ID”“名誉”,我国法律同样提供了救济途径。如果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律师声明受到侵害,完全可以依法通过投诉、复议、民事诉讼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而不是继续发布涉嫌侮辱、诽谤或造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同时也保护每一位公民依法维权的权利。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发布律师声明,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如果认为声明内容失实,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不是以新的涉嫌侵权言论回应旧的争议。但需要提醒的是,同样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明知已经进入依法维权阶段后,仍继续发布涉嫌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或扩大传播相关内容的,相关行为本身也可能成为后续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网络上的每一次发帖、评论、转发、删除记录,都可能依法固定为电子证据。
对于声明发布后仍继续传播涉嫌侵权内容、恶意带节奏、煽动网暴,甚至新增侮辱、诽谤内容的账号,希望大家理性做好证据留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包括微博、豆瓣、B站等平台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评论、转发记录等,都可以依法作为证据使用(前提是来源合法、真实性能够证明)。因此,不要删减、拼接证据,尽量保存原始页面、链接、发布时间、完整录屏等,尊重事实,依法留证。
静待,追星这些年,见过太多网络侵权的人,前期嘴硬得不得了,觉得隔着屏幕什么都不用负责;等真正收到律师函、律师声明、法院传票,才开始改口。有人说自己只是开玩笑,有人说自己什么都不懂,有人说是跟风转发,有人说是别人让自己发的,有人说自己未成年,有人说自己经济困难,希望得到谅解……我很希望这次能看到一点新剧本,而不是每次到了最后,都是同样的说辞,一样滑跪道歉,谢谢。法律已经给了相关主体整改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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