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赵明阳
26-07-21 08:10 微博认证: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三国法每日一题Day20-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新增重点题目,你们可以的向日葵)

题目:
中国A能源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液化天然气采购合同,合同在乙国境内履行。交易双方均非甲国主体,且所有货款通过人民币结算。甲国依据其制裁法,任何第三国企业不得与乙国开展任何形式的能源贸易,否则将面临甲国包括金融冻结、市场准入禁止在内的严厉制裁,将A公司列入制裁清单,并威胁任何为A公司提供服务的银行都将受到处罚。受此威胁,中国境内的C银行(中资控股)单方面宣布,将终止为A公司办理所有与乙国相关的国际结算业务。面对此情况,A公司依据我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寻求法律救济。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
A. 甲国要求第三国企业不得与乙国开展正常能源贸易,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典型的“次级制裁”,可能被我国主管机关认定为“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B. A公司可以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请求主管部门将推动和实施该制裁措施的甲国相关实体列入“恶意实体清单”
C. C银行终止为A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防控措施,并未违反我国法律
D. 若A公司因C银行停止服务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A公司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银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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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