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超话]#
案件通报
被告翟某男(微博原账号“东方少女V”,UID号:3166034433)因发布针对杨幂女士的侮辱和不实言论,已被法院判决侵害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权。
现被告已遵照履行,手写道歉信已在其微博置顶公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亦已全部支付完毕。
发布于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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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翟某男(微博原账号“东方少女V”,UID号:3166034433)因发布针对杨幂女士的侮辱和不实言论,已被法院判决侵害了杨幂女士的名誉权。
现被告已遵照履行,手写道歉信已在其微博置顶公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亦已全部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