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学生村官挪用公款案被发回重审,其是否构罪将成争议焦点#
文|阮雪玲、金晓光律师
近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村官单鹏昭挪用公款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东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裁定意味着,这起基层大学生村官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旧案,将在程序与实体双重审视下重启司法程序。
01案件回溯:十年前的“短暂理财”与突如其来的留置
2016年11月,时任河北省东光县连镇大学生村官的单鹏昭,按照镇政府分管领导要求使用个人农行账户接收存放连镇64个村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同年11月30日,在农行工作人员安排下,将到账的572万余元办理了为期约20天的理财产品,12月19日赎回并将本金转入县医保专户,据单鹏昭回忆当时镇某领导及农行某主任在场。
2025年5月,单鹏昭在担任国家统计局东光调查队副队长期间,突遭东光县监委留置。2026年初,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单鹏昭当庭喊冤,坚称用个人账户接收社保和医保资金及办理“存款”系镇领导安排,自己对存款性质不知情,在监委的讯问笔录系按办案人员思路,许多话不是自己说的。一审判决后,单鹏昭提起上诉。
02二审焦点:程序违法与证据真实的双重质疑
单鹏昭的二审辩护律师金晓光、阮雪玲就一审程序违法及单鹏昭在监委留置期间所作有罪供述的笔录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并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有关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单鹏昭无罪。沧州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后经审理认为,原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东光县法院重新审判。
03大学生村官政策的“白袍”之虑与制度护航
单鹏昭案的发回重审,不仅是个体命运的转折,更是一面折射基层青年干部成长环境与制度短板的镜子。案件背后,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理辨析与完善“大学生村官政策”的现实反思,值得社会深切关注。
04构罪与否的法理边界
从刑法视角审视,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必须满足“利用职务便利”“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等要件。本案中,若如辩护所言,单鹏昭开设个人账户、办理通知存款乃至短期理财均系镇主管领导下达的指令,且利息最终未流入个人腰包,那么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性质与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营利的挪用公款罪有本质区别。
05大学生村官政策的阵痛:莫让“白袍”染墨于基层潜规则
自2008年中央大规模选拔大学生村官以来,这一群体被视为党政干部后备人才的重要源头。他们带着“白袍”般的纯洁理想下乡,却往往面临复杂的乡村现实。
单鹏昭的遭遇极具样本意义:
• 权责错位的风险:让大学生村官用个人账户过渡数百万公款,本身暴露了部分基层乡镇财务管理的混乱与制度监督缺失。大学生村官社会阅历浅、组织纪律性强但缺乏拒绝领导不合理指令的底气,极易成为不合规操作的“背锅侠”。
• “听话”与“守法”的撕裂:当上级领导明确要求以个人账户收取社保资金和医保资金,并在上交到县里的过渡期间,办理短暂存款时,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村官如何在领导的指令和规章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本案应引起组织部门的反思。
• 监督与容错的平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历来强调,对年轻干部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对大学生村官中出现的偏差,若确属经验不足、被动执行且无牟私意图,应在问责时有所区分,避免“一棍子打死”,挫伤整个群体的参政热情。
06结语:发回重审是终点更是起点
单鹏昭案的发回重审,给司法机关留下了彻底查清事实、净化程序瑕疵的机会,也给大学生村官政策的完善敲响了警钟。真正的法治关怀,不仅体现在对犯罪的精准打击,更体现在对每一个可能蒙冤者的权利捍卫,以及对基层青年干部制度性保护网的编织。
当大学生村官步入复杂的农村基层治理场域,既需要他们自身扣好第一粒扣子、敢于对违规指令说“不”,更需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共同构筑起清晰的权限清单、规范的财务流程与公正的救济渠道。唯有如此,单鹏昭们的悲剧才不会在乡村振兴的田野上重演,大学生村官政策才能真正成为输送清廉干部的源头活水,而非吞噬理想的暗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