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性同意年龄,从来都不只是为了预防未成年怀孕。
社区内的私人恩怨和争吵我一直都保持闭麦的态度。但如果讨论已经牵涉到性同意年龄这种法律层面的问题,我还是想表达一下自己的看法。我知道互关们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观点,我充分尊重她人的想法,也不会干涉别人持有什么样的立场。但我真的不明白,这件事为什么会被上升到“女同之间是否需要性同意年龄”这个问题上。
只谈观点,不针对任何人。作为一名女同,我不会希望自己的女儿生活在一个没有性同意年龄制度的社会,哪怕这个世界上只有女人也是如此。性同意年龄存在的意义,从来都不仅仅是为了预防未成年怀孕,更重要的是,儿童的心智尚不足以作出成熟的同意,无论这个“同意”是以生殖还是玩乐为目的,这一点都不会改变。
人体发育到某种程度、产生某种欲望,并不意味着她的心智已经发展到能够作出成熟决定的阶段。就像十几岁的少年精力旺盛,并不意味着她们已经适合进入社会工作;来月经意味着具备了生育能力,但我们依然会坚定地反对未成年生育;拥有食欲,也不意味着可以暴饮暴食。身体做好了某些准备、产生了某种欲望,从来都不自动代表这具身体的主人已经具备了为自己负责的能力。
女孩们当然应该更早接受性教育、学习性知识,理解自己的身体正在发生怎样的变化。只有这样,她们才能更早学会保护自己,并在未来的人际关系中作出更理性的选择。我不明白为什么性教育会被滑坡成“需要通过实践来学习”。学校的生理课程、家庭中的教育,这些都是合理且安全的途径。就像我们鼓励女孩们锻炼身体、学习防身术,也不会因此让未成年人过早参加高风险的搏击比赛;就像学校会教授交通安全知识,但也不会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学习知识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意味着立刻获得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人类社会之所以会设立年龄限制,并不仅仅是一句“预防风险”就能够概括的。一个早熟的孩子,的确可能比同龄人更早适应社会,也更早适应复杂的人际关系,但“能够做到”并不等于“应该鼓励她去做”,更不等于她将来不会为自己在这个阶段作出的决定感到后悔。我们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为了降低她们遭受伤害的风险,更是因为人的心智发展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成年以前,一个人的心智尚不足以让她完全承担自己身体和人生选择所带来的后果,因此,我们也不应过早地让未成年人承担本不该由她们承担的选择风险。
这里也不得不再明确另一个层面的概念:拥有选择权,也意味着需要承担选择所带来的责任。如果我们赋予一个孩子性同意权,就意味着当她日后因此产生懊悔、痛苦、自责等情绪时,这些后果原则上都应由她自己承担。然而,一个孩子的心智,本就不足以让她在真正作出选择之前,对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后果进行充分判断。
我们不能以探索、学习、自由或感情为理由,过早地将这种选择权交给一个尚且无法承担后果的儿童。对儿童的保护,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坚守的底线。我们需要坚定地捍卫女孩的人身权益,而不是让她们在心智尚未成熟的年纪,去承担一个本就要求当事人具备充分责任能力的选择。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