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儿诬告父亲性侵称因管教太严#
这案子,看得人一阵后怕。
根据媒体报道,时年仅16岁的女生,在与父亲吵架后,于次日报警称被父亲强奸。
警方当天就将男方刑拘,罪名为强奸罪。
检方指控,男子曾长期猥亵女儿,还多次与女儿发生关系。
男方辩称,自己没有强奸或猥亵女儿,其还表示,女儿之所以诬告自己,更多是不服管教,并有可能是服药后产生幻觉。
其辩护人则表示,该案缺乏物证、痕迹等客观证据,女生陈述亦有矛盾之处,此外还曾到警局要求撤案,声称其行为是诬告。
女生母亲也表示,女儿控告其丈夫强奸,为虚假陈述。
但一审法院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最终以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男子无期。
为什么没有客观证据,当事人也以诬告为由,要求撤案,法院却还是做出有罪判决?
最为合理的解释或许是,女生说出真相时,案件已经走过批捕阶段。
此后再做不起诉处理,又或是宣告无罪,地方公检法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我之前给大家讲过一个案子,情况就是如此。
男子被刑拘后,被做出不批捕决定,而后被再次逮捕,批捕后又被检察院不起诉。
男子被释放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检察院不认,男子就起诉至法院,而后获得支持。
为不支付国家赔偿,检察院又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起诉男子,罪名为强奸罪。
后来,男子以强奸罪获刑3年。
虽历经多年申诉,男子终获无罪。
但从中可以看出,当案件走过批捕阶段,再想掉转船头,难上加难。
很多时候,遇到了,也只能「算他倒霉」。
回到报道所述案例。
很明显的是,当事女生在二审时坚持诬告陈述,这对公检法而言,极为不利。
二审,很有可能迎来无罪——但倘若没有承认诬告的陈述呢?
是会维持原判,还是改判无罪。
这个问题的答案,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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