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6-07-17 18:55 微博认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小粤说法#【滥用会员卡被冻结,可以用格式条款抗辩吗?】去超市买东西也存在“滥用会员权益”?天天购物、带人结账,三个月后会员卡被冻结了,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A公司经营着一家连锁品牌B超市,该品牌超市需消费者先在线上APP注册缴费办理会员卡,方可凭会员身份进入超市内进行购物。消费者通过APP注册时,需先确认并同意《会员章程》,其中约定:“会员卡使用规范(该章节内容字体进行加黑处理):……B超市会员卡仅限本人使用,您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将您的B超市会员卡借予或转移给他人使用,不会以任何形式转移、赠与、借用、租用、销售、转让您享有的会员权益,不会利用会员权益获取非法利益……超出前述范围的牟利、不正当竞争或其他恶意目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经合理判断,使用个人会员卡下服务或权益获取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个人所需,或费用于个人消费或使用;滥用会员权益影响B超市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会员超过日常生活消费所需数量等……出现违反上述条款的不正当行为,B超市保留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行决定采取包括冻结会员卡或拒绝提供会员服务等一项或几项会员权益限制措施。”

2024年3月底,崔某在APP上注册并支付680元办理了会员卡,有效期至2025年3月底。办理会员卡时,崔某确认并同意了《会员章程》。7月初,崔某发现自己无法凭会员卡进入B超市消费,崔某认为A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单方面禁止自己使用会员卡,侵犯了自身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同时A公司涉嫌滥用格式条款,在《会员章程》中未明确合理购买量的标准,因此无权限制自己的购买量。

A公司认为,根据《会员章程》的规定,会员在使用会员卡的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的,A公司有权采取包括冻结会员卡等会员权益限制措施。崔某已确认并同意上述《会员章程》。同时,结合崔某会员卡的详细订单及门店自助结账区域的监控视频,A公司发现崔某在3月底至6月底期间,除极少数日期外,每日均前往B超市消费,且存在同一日内多次采购情形,而在2024年5月有4天、6月有6天中,崔某多次带不同人员使用崔某的会员卡进行商品结算。A公司据此认定崔某存在不当行为,严重违反《会员章程》,于7月1日冻结崔某的会员卡并通知其办理退卡手续。

因协商无果,崔某诉至法院,诉请A公司全额退还会员费并赔偿代金券损失。

【裁判结果】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B超市会员商店会员章程》中关于会员卡使用规范及退卡规则的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不存在排除崔某主要权利或免除A公司责任的情形。章程第五章“会员卡使用规范”已通过加黑字体等显著方式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会员卡时已确认点击同意该章程,应视为已充分知悉并接受相关权利义务安排。崔某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二,崔某自2024年3月底至6月底期间呈现规律性高频购物特征,每日多次消费且频繁带领不同人员使用同一会员卡结算。上述行为在时间分布、消费频次及人员变动上均明显超出会员正常消费的范畴,足以形成对会员卡非本人使用的合理怀疑。崔某虽主张结算人员系亲友,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带领人员存在特定身份关系或共同生活消费的客观事实,亦无法合理解释短期内频繁更换结算人员的必要性。A公司基于会员章程的明确约定及客观消费记录,认定崔某存在滥用会员权益的不正当行为,具有事实依据。

其三,会员章程相关条款旨在维护会员制商业模式的公平性,防止会员权益被滥用,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亦未排除崔某的主要合同权利。因此,A公司因崔某违规使用会员卡并据此冻结,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崔某主张全额退还全部会员费及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综上,法院根据会员章程关于退卡的具体约定,核算出应退还崔某费用145元。依法驳回崔某的其他诉请。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会员制超市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与会员权益边界的认定。会员权益并非无限制使用,本案中崔某办理会员卡后,短期内高频次、一日内多次带不同人员结算等异常行为,已超出个人正常使用范畴,属于不当利用会员资格、损害商家与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商家依据会员章程冻结会员卡,具备合理合同依据。会员制消费模式的良性运转,需要经营者与全体会员共同恪守会员规则,合理、诚信行使自身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位会员公平、良好的消费体验。

对消费者而言,注册会员时勿因流程繁琐而快速勾选“已阅读并同意”,应重点关注会员卡使用限制、退卡退费、违约责任等章节。一旦点击同意,即视为对合同条款的确认,事后以“没仔细看”为由主张条款无效,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同时,会员卡中的“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倒卖”等约定是会员制商业模式的通行规则,消费者应自觉遵守。若对格式条款有疑问,可主动向商家咨询,如认为条款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谨慎考虑是否购买。

对商家而言,制定格式条款时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涉及会员权利限制、退卡等核心条款,应当以加粗、标红、弹窗等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并保留消费者确认同意的记录;二是限制性条款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合理判断”“不正当行为”等模糊表述过宽,给予商家随意解释的空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三是在认定消费者存在违规行为时,应有客观证据支持,如消费记录、监控视频等,而非仅凭主观判断。

商家合理提示,消费者诚信履约,双方在规则边界内各自守土有责,方能形成良性循环的消费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