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7-17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120.关于共同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甲乙两人在刀具店门口打架,甲占了下风,急匆匆跑进店内,要求店主卖给他刀,店主把刀卖给了甲,甲用刀将乙砍成重伤。店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B.甲驾驶车辆,车上有朋友乙,途中一路人丙请求搭乘甲的顺风车并承诺给车费,甲接受了丙的请求,丙上车后乙发现丙是自己的仇人,乙遂掐丙的脖子,要杀死丙,甲一言不发,丙死亡。由于甲未提供任何帮助,因此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C.甲基于杀人故意将不会游泳的乙推下河,迅速离开现场。在乙即将抓住一块漂浮的木板脱险时,在河里游泳的丙发现乙是自己的仇人,于是将木板抢走,乙溺亡。丙当时看到甲推乙下河,也想帮助甲。甲没看到丙抢走木板。丙成立甲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正犯
D.甲乙丙共谋当晚实施抢劫,甲乙研究了路线和作案地点,丙准备了木棍。晚上,三人到达目的地时,丙后悔了,便对甲乙说:“我退出”,并拿走了自己的木棍。丙成立犯罪中止

[考点]帮助犯、不作为犯的共同犯罪、片面教唆犯、共犯的中止
[解析]A项,店主把刀卖给家,客观上对甲的伤害行为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主观上明知甲要用刀伤人,仍然卖刀给甲,店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B项,甲接受了丙的搭载请求,乙又是甲的好朋友,基于私家车这样一个特定领域,甲有作为义务,却未阻止乙的杀人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此时,甲和乙是共同实行犯。
C项,乙的死亡与甲没有因果关系,与丙有因果关系。丙抢走木板的行为是介入因素,对乙的生命法益造成危险,丙看到甲杀人,仍然接力,丙构成甲的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正犯。拿走木板已经是杀人的实行行为。
D项,在预备阶段,共同正犯若欲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丙明确告诉了其他人自己的退出,同时拿走了木棍,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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