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9天冤狱、左腿四级残疾、79万国家赔偿——可当齐兰周追问“办案人员为什么不追责”时,濮阳县公检法异口同声:“无过错”

井底蛙看世界
2026-07-17 11:47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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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底蛙看世界|河南浚县农民齐兰周,因合伙生意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羁押1399天,清丰县法院2023年3月15日宣判无罪。他拿到79万余元国家赔偿,左腿却在羁押期间劳动滑倒致四级残疾,妻离子散、汽修厂倒闭、老母在押期间离世。当他向濮阳县纪委实名举报要求追责时,得到的答复是"办案人员无过错";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书面回复"符合法定程序";濮阳县法院发短信"望你息诉罢访"。

戳破表象:79万赔偿不是"正义实现",是"国家买单、个人免责"
很多人以为"国家赔偿到位=正义实现",这是最大的误解。齐兰周获赔人身自由赔偿金61.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共79.12万元——平均到1399天,每天赔偿不到565元。而他付出的是四年自由、一条残腿、一个散掉的家。
更刺骨的是那句"符合法定程序"。濮阳县公检法三家都在强调"程序合法"。可程序合法怎么能推导出实体无罪?齐兰周被羁押1399天、一审被判十年六个月,最终清丰县法院宣告无罪——"程序合法"和"结果无罪"之间,存在巨大张力。如果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定程序",那为什么最终结果是无罪?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点破关键:该案已经法定程序确认属于错案,涉案办案人员应当被追责。冯某等人若虚构事实,公安基于虚构事实刑拘、收集不实证据;检察官在证据存疑下错误批捕;法官采信虚假证据——上述人员若属"故意把无罪人员推入刑事追诉",客观上符合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要件。(注:此为律师专业意见,非司法定罪)

深挖病灶:"自己查自己",追责的门被焊死了
蛙眼最想掰的是这条制度病灶。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对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同样写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更是白纸黑字: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法律条文严不严?严。可执行起来为什么难?卡在"谁来查"这三个字上。
按照条例,司法责任追究"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开展司法责任调查"——翻译过来就是:濮阳县检察院自己查自己人,濮阳县公安局自己查自己人,濮阳县法院自己查自己人。这种"自己查自己"的制度设计,在齐兰周案里得到了完美演绎:
齐兰周向濮阳县纪委举报 → 答复"办案人员无过错"
齐兰周转而找濮阳县法院沟通40多次 → 法院短信"息诉罢访"
齐兰周找濮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 回复"符合法定程序"
三家单位各自用"程序合法"为自己背书,没有一个环节愿意启动"司法责任追究程序"。"应当追责"里的"应当"两个字,在齐兰周案里成了"从未"。
2026年7月15日,记者就齐兰周反映的看守所受伤致残及追责问题,先后赴清丰县看守所、清丰县公安局、濮阳县法院、濮阳县检察院、濮阳县公安局采访。截至发稿,所有涉事单位均未给出实质性回应,相关承诺的回访答复也均未兑现。
灵魂拷问:当"无过错"成为错案追责的标准答案
蛙眼留三刀:
濮阳县公检法三家都回"无过错"——可《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规定,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检务督察部门。"无过错"的结论,是经过法定"司法责任调查程序"得出的吗?还是一句"符合法定程序"就替代了调查?
齐兰周左腿在羁押期间劳动滑倒致四级残疾——濮阳县公安局的回复只说"错抓符合程序",对致残责任只字不提。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笔赔偿是否已涵盖在那79万里?如果没涵盖,是不是又得齐兰周自己去打一场官司?
最扎心一句:齐兰周63岁了,1399天折算成小时是33576小时,他平均每天赔偿不到565元——而他用这四年换来的,是残疾、离婚、儿子疏远、老母离世、百万债务。当"国家赔偿"成了公权力错误的"赎罪券",而办案人员高枕无忧,那"司法责任终身制"这六个字,到底是为民做主,还是为民做样子?
你觉得"无过错"三个字能堵住错案追责的门吗?如果"司法责任终身制"卡在"自己查自己"上,普通人还能指望什么?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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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事实依据奔流新闻2026年7月16日报道、经纬热度2026年7月17日报道、腾讯网2026年7月16日报道、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律师付建观点源自公开报道,作为专业意见引用,非司法定性,观点仅代表蛙眼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