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为什么不抓“开发商”?
我举三个例子,没抓的、抓的。
以某禾为例吧。
几乎每个某禾案子,在保交楼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领导都不约而同的提起过要采取刑事措施,让经侦去约谈泰禾。
但是实际情况是,H总只是被带走调查过。
如果上面这些领导全部兑现了这种措施,H总能被全国各地的经侦五马分尸。
因为全国各地都是烂尾的某禾项目,如果谁先抓到人谁就能先“追回监管资金”、“逼开发商吐钱”,那问题倒是好解决了,大家轮流抓呗,烂尾楼大巡演,从这个经侦到那个经侦。
想想是不可能的,好不容易赚走的钱,如果真能转移到海外去,大概率是不会给你轻易退回来的。
至少从我亲自参与的几个某禾项目交房的过程中,上海用的纾困资金,南昌用的纾困资金,北京用的是监管账户的钱和政府给开发商支付的款项,是靠政府和银行协调的资金完成了后续建设。
全过程中,某禾几乎一分钱都没出,就是不存在某禾拿了一个亿,把房子盖好这样的事,当然也没有经侦把某老板带走这个前提条件了。
保交楼专班的这些领导,说到底只是区一级地方官员,当一个老板变成全国级别的香饽饽的时候,区里想争取到这个人来蹲大牢可能也不容易着呢。
再举一个例子,就是一个小烂尾楼了。
开发商是本地小开发商,还是个女开发商,除了烂尾不说,本身也涉嫌了巨额的非法集资和非吸。由于业主维权,公安给开发商立了案,开发商到案后,吐出了3000万。
这个涉及到2000多业主,一起报案的有70个。
如果按照刑事案件受害者申请,这70个报案业主希望3000万用来退70家购房款,但是警方认为这个3000万应该对应着所有受害者。
这时候就存在一个两难问题,你如果认为你是受害者,不是购房人,那么你3000万2000人一分就是1.5万,相当于哪怕你房子便宜二三十万,你的清偿率也寥寥无几。
你认为你是购房人,不是受害者,那么这个3000万显然又和你没关系。
而这笔钱是否能用于盖房子,法律上还存在商榷之处,因为这是骗刑事案件受害者的钱,凭什么用来保证购房人利益呢?因为“受害者”相当于用“买房”来掩盖他的投资,那受害者不一定买房,肯定还有一批光借钱给开发商,实际上没买房,或者买了几十套房的人,这些人你放到烂尾楼案子里,是应该优先保护,还是劣后保护。
第三个问题是刑民交叉问题。
原来河北最大最牛的开发商是某达,大本营在石家庄。这家开发商在天津地区做了几个楼盘,烂尾了,同时,他的老板在石家庄被刑事立案。
这个案子同时触发了两个交叉。
一个是刑事和民事的交叉——非法集资投资人(石家庄大娘)和烂尾楼购房人(天津小伙)彼此之间的利益保障,毕竟土地房子这些剩余货值是有限的,大娘的钱借给开发商给天津楼盘盖房子,那站在石家庄警方角度,就应该去天津追回赃款,而站在天津政府法院角度,就应该把资金摁在天津用于盖房。
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设计:刑事要优先于民事,后果是石家庄的警察法官可以去天津烂尾楼把办公室所有资料全部封了,24小时有人看守。
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设计:购房人又优先于投资客,购房人是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投资客是普通债权排在最后。
这个案子被我们一路打到最高院,最高院下来人去协调两地都没协调下来。
总的来看,“抓”开发商只是出气,在现有的制度下,抓开发商并没有对烂尾楼的保交楼更加有利,把这个作为一个威胁开发商配合的手段是可以的,但是如果真指望靠开发商踩缝纫机赚钱盖房子是不现实的。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