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 最新版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一般管辖规则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
1.侵权行为地 = 侵权行为实施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
2.信息网络侵权的特别规则(民诉法解释第25条):
3.侵权行为实施地 →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4.侵权结果发生地 → 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少数例外,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不用跑到被告那边去,对跨区域网络侵权很友好。
2️⃣三类细分场景
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盗文、盗图、盗视频类)
这类是特别规定优先,不走民诉法解释25条,而是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15条:
2.管辖地 = 侵权行为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或 被告住所地
3.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才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法(2022)民辖42号明确:信网权纠纷不能直接套用民诉法解释25条把原告住所地当侵权结果发生地,否则管辖错误会被移送
3️⃣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名誉、隐私、肖像等)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2条,规则与民诉法解释25条一致,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法院可管。
4️⃣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2025.11.1起)
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调整后:
1. 归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线上全流程审理)
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纠纷
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合同纠纷(原有保留)
2. 调出互联网法院,由普通基层法院地域管辖
网络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普通财产侵权(网络造谣、网暴、网上损毁财物等传统网络侵权)➕全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