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闻
26-07-16 15:33 微博认证:九派新闻官方微博

#7岁女孩泳池溺水8分钟被救致瘫痪#【以案说法|#7岁儿童溺水致瘫痪公司判赔181万#】7月16日,据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游游星公司承租了惠城区某游泳池开展泳池经营和游泳培训服务。2024年7月,吕女士为自己的3个孩子在游游星公司报名了暑期游泳培训课,其中包括了时年7岁的女儿小卉。吕女士在购课时向工作人员询问:“需要家长陪同吗?”,工作人员回复“可以不用”。购课后,吕女士联系工作人员问“小孩现在过去能玩吗”,工作人员回复“可以”。7月16日下午4时许,三个孩子自行进入游泳池——此时距离游泳课开课还有两天,属于课前自行前往玩水。小卉进入成人区深水区后发生溺水,在水中挣扎约8分钟。监控显示,16时15分20秒,小卉的哥哥发现妹妹趴在池面,将她拉到池边。

小卉家属表示,“我们查了监控,救生员从救生台下来后,竟然没有第一时间施救,而是直接从孩子及其哥哥身边经过,走向泳池另一边与他人聊天,16时16分50秒才开始按压胸口,16时18分才打电话叫救护车。黄金救援时间啊!就这样被耽误了!”经鉴定,小卉后遗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涉案泳池水面面积650㎡,按国家标准应至少配备5名救生员,但事故发生时仅有2名在岗。而且,泳池公告栏张贴的救生员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时实际在岗的救生员不一致,2名救生员中有1名无救生资格证。事故发生后,小卉家属将游游星公司、太阳保险公司起诉至惠城法院,要求赔偿250万余元。

法院查明,游游星公司事故发生时在岗的救生员与备案资格证人员不一致,救生员配备数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未能有效证明其已对未成年受害人尽到充分、有效的警示与劝阻义务。游游星公司承担70% 的责任。小卉事发时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深水区嬉水的危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防范能力。其监护人吕女士明知小卉不会游泳,仍放任其进入泳池深水区域,未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酌情判定监护人自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主张其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因被保险人未配备足够救生员而触发免责事由,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惠城法院认定:医疗费43528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0元,交通费8590.65元,住宿费6706元,营养费5077.85元,护理用品费3151.9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13439.59元,长期护理费(5年)657000元,残疾赔偿金1232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2836元。综上所述,小卉的监护人应负担30%,即约78万元;游游星公司负担181万余元。扣减游游星公司已支付21万余元后,游游星公司应赔偿160万余元。被告太阳保险公司应对上述判项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负担100万元;驳回原告小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经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九派新闻 http://t.cn/AXKYiPuJ